财产保全法律方面的解释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7 01:35:04 324 人看过

一、财产保全法律方面的解释是什么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三、财产保全担保费应该如何计算

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裁定保全的,担保费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n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n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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