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创设方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9:03:36 170 人看过

一、物权的创设方式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从取得物权是否基于他人权利,物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擎息等。

移转继受取得就是将他人的物权以物权原有的状态和内容完整地转移给取得人,随之二发生的是原物权人的物权的丧失。最典型的移转继受取得是买卖、赠与和互易。买卖是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赠与是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互易是以已物交换对方之物,类似于有偿买卖,只是不支付对价,而是支付相应价值的物。这三种继受取得方式的要件为:当事人合意加交付或登记行为。

二、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不同之处

(一)原始取得是一种事实行为,一般只须有占为已有的意思或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能取得所有权;而继受取得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定继承除外),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合意并满足法定的变动生效要件,才能取得所有权。

(二)原始取得针对的是物上不存在所有权或被视为不存在任何权利,即使之后发现存在真正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也因原始取得而消灭这些权利,取得人均依法取得所有权;而继受取得是继受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上存在的负担(如租赁权)对于取得人具有约束力;继受取得的基本规则是:任何人不能取得大于前手的权利。

原始取得是人们取得财产最原始的途径,也是确立现实中物的归属的基本规范,它主要适用予所有权。原始取得是一种事实行为,适用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情形较少。

三、物权合同是否有时效

这个合同时效需要按照双方约定来确定,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合同的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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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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