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的取得前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5:34:44 139 人看过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

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瑕疵股份。

虚拟股权和干股的区别

干股是一种俗称,又称身股、分红股。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虚拟股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虚拟股是实际股对应的,虚拟股是不需要在工商局登记的。实际的股份受公司法保护,拥有分红权、表决权、处置权等,一般虚拟股是公司大股东给以一些关键员工的一些相当于股东的权利,比如分红权、增值权,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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