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如何处理工伤事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10:22:03 68 人看过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期限:1、职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2、职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申请工伤认定。

办理期限: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对象: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皆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办理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三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后,一般由用人单位持《认定工伤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申领。

劳动能力鉴定后,评定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可持《劳动能力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办理期限:以上两项待遇申领手续,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要怎么办

仍然算工伤,工伤的认定标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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