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现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种必需品,手机短信也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技术原因,手机短信通常不易被修改,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的特点,因此总体上讲手机短信是可以做为证据使用的。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凡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的除外)的都可以作为数据电文的原件使用。这部《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既然手机短信可以做为证据使用,那为何岳某向法庭提供的短信证据没有被采纳呢?如何才能使手机短信发挥其证据的效用呢?这还涉及到手机短信的证据固定问题。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当庭要求对方展示手机短信内容,但是在这之前需要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凭什么要求对方出示私人物品及信息?这需要有法律依据的,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方完全可以以牵涉到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将自己手机里的短信当众公开。即便是对方没有以隐私权来抗辩,也还有其他理由,如像本案这样,被告说因为时间久远,短信内容已被删除,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最好的做法是事先到公证机关将手机短信内容进行公证,由公证人员现场将手机短信打开并将内容摘录下来,制作成书面文本的形式,这样由公证人员摘录的手机短信内容就具有可信性,会被法院采纳。公证后,即使短信被对方删掉,法院凭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也可以认定。在进行手机短信内容公证的时候,还要注意记录下手机的品牌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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