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汽车专项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6:20:18 325 人看过

近日陕西市场监管局通报,陕西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涉嫌欺诈消费、强制性消费等六类行为,从4月15日开始,6月15日结束。由于近来奔驰车新闻的不断发酵,相关部门也开始进行了相关活动,今天就来看看陕西汽车专项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内容和方法以及问题的处理是怎样的?

一、陕西汽车专项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调查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2)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

9、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三、行政执法监督问题的处理是怎样的

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证件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或者报请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撤销;

(3)委托行政执法违法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4)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停止执法活动,并报请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限期履行。

3、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工作机构通知限期纠正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有关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4、有关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核。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6、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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