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类型(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概念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在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要求收款方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相同金额的货币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上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etc
(二)企业之间的贷款合同类型
根据《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办理贷款或贷款融资业务。“总的来说,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形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反映在贷款合同形式上的贷款合同,另一类是非贷款合同形成的变相贷款合同。[1]前者的表述是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直接确定贷款关系,协议的内容界定了贷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抵押等担保条款,担保人参与了协议的签署。后者的表述模糊而复杂,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合资企业形式的贷款
双方签署合资协议。虽然双方同意共同经营一个项目,但内容规定,一方只负责出资和监督资金使用,不参与具体的经营活动。无论经营项目的盈亏情况如何,投资方都将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投资者不承担损失的最低担保条款认定为贷款关系。包括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金额货币的,确认为贷款合同。投资形式的贷款
合法投资一般指取得股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但是,在一些投资合同中,投资者不承担被投资项目或被投资企业法人的经营风险,也不以投资资金为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投资项目的利润或损失如何,都应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或固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不是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贷款关系
3。存单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出资人将资金直接交给用户使用时,或者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移交给用户,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或票据、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因投资者从投资者或金融机构获得或同意获得高息差而产生的存单纠纷属于存单形式的贷款纠纷。票据借贷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发行、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时,必须支付对价,即支付票据双方承认的相应对价。因此,中国法律禁止纯融资票据。目前,银行承兑汇票在世界上占主导地位,商业承兑汇票很少。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来看,通过签发票据和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也包含了融资功能,基本上形成了企业借贷
5。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
融资租赁是指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出租人(一般指融资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向卖方购买租赁物,并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提供给承租人供应商或卖方,承租人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支付租金后才能获得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一些出租人没有经营金融业务的权利。他们从借款人处购买租赁物后,将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同时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有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租金的义务。这种正式租赁关系的实质是贷款关系
6,补偿贸易贷款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以信用为基础从另一方国外购买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服务的一种贸易方式,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内以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服务分期偿还贷款。其主要特点是(1)贸易与信贷相结合。一方根据另一方的信贷或银行提供信贷的干预购买设备和其他货物。(2)贸易与生产有关。设备的进口与产品的出口有关。出口机械设备的一方还承诺回购另一方的产品。在大多数情况下,交换的货物是用其设备制造的产品。(3)交易方是买方和卖方。设备进口商不仅承担支付义务,还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对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一些补偿贸易合同直接规定,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或分批返还本金,并无偿提供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一些人还同意,接受资金的一方必须以优惠价格向另一方提供货物,并单独解决购销关系。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并要求另一方返还资金的合同实质上仍然是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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