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要求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4 14:56:41 493 人看过

电子信息化处理不属于;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交通部和交通部与其它部(委)联合颁布的规章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道路运政机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本规定的处罚权。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法定、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道路运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规费稽查站内进行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七条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第(三)项处罚。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汽车每辆处以100元的罚款,其它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十七)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零担货运班线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擅自延伸或缩短零担班线,改变停靠站点,增加或减少班次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货运输经营者不随车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或国际汽车货物运单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仅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商品汽车发送驾驶员不使用、或使用无效、或不随车携带《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伪造、倒卖《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倒卖的《道路商品汽车发送证》发送商品汽车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按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按发证人员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维修经营者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维修经营者的二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货物运单的,予以警告;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上岗证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有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三)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教证的教员,每人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四)教员准教证未经年审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17: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是如何制定的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外部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
    2023-08-05
    51人看过
  •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 需要哪些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以下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一、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应该说什么个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所需的材料回答执行异议之
    2023-04-10
    111人看过
  •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注意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1)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进行。此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
    2023-07-21
    435人看过
  • 有文件不执行属于行政不作为吗
    有文件不执行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显然,自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即已经被作为一种与行政作为诉讼相对应的独立诉讼形态进入诉讼家族了。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受理、裁判因为行政诉讼法的授权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
    2023-08-02
    402人看过
  • 交通行政处罚催告书的作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文书送达的困境日益显现,送达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是在行政处罚案件,送达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实际执法过程中突破送达难的僵局将对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就行政处罚送达意义、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困难的原因及其解决的可能途径作简单的探讨。一、行政处罚案件需送达的执法文书种类及其主要的送达方式(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际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告知相对人相应的陈述申辩权利,如果达到告知听证的法定情节时,行政机关一般会同时告知听证权利,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相对人作为完成告知程序的重
    2023-03-16
    390人看过
  • 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的是有哪些
    行政处罚属于财产罚的是有罚款和没收财物。一、行政拘留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吗行政拘留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这些:(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没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没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收缴非法财物与查封、扣押都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三
    2023-03-23
    499人看过
  •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有哪些
    一、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有哪些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是根据不同违法情形而定的。具体来说,对于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尺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无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如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等,将面临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其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3.对于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将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并对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4.还包括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伪造或倒卖相关许可证或
    2024-08-05
    72人看过
  • 交通行政处罚文书规范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外部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
    2023-03-31
    291人看过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示例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示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示例》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4月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广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编写的实用工具书。本书分上、下两篇。上篇介绍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基础知识;下篇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要求,较为详细、系统地介绍了40种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方法,并逐一提供了文书的格式及示例。本书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和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也可供食品药品科研机构、食品药品检验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药品专业的高校师生学习参考。二、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久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和场所,会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财物的使用和处分,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最长查封、扣押的期
    2023-06-06
    51人看过
  • 盗窃罪属于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盗窃罪属于行政处罚有哪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到盗窃、欺诈、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行为者,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而言,将被处以5日至10日不等的拘留,以及在500元以下标准的罚款;而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被处以10日以15日拘留,罚金额度也将提升至1000元以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盗窃罪属于几类几种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罪类中的一种核心犯罪类型,其罪名源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所谓盗窃罪,乃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务为目的,通过盗窃手段获取数额巨大或频繁进行此类行为
    2024-07-15
    136人看过
  • 哪些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行政拘留;3、没收违法所得;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重大行政处罚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行为能力、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一、什么叫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人们常说的行政案件是指因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等。二、罚款和罚金分别是什么责任?罚款是属于行政处罚,罚金是属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
    2023-03-28
    176人看过
  • 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规定是什么?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规定是由当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受理,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一般由当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官不作为,可以首先去法院的纪检办投诉,法院会有内部监督机制。也可以去上级法院投诉。需要本人或者家属前往,说明情况,办理登记。法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可以去同级检察院报案。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1、可以向其所在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2、向该县法院所在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3、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者举报;4、向该县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5、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或者中纪委举报。二、如何起诉公安局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11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内
    2023-04-13
    123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该段内容讲述了取消行政处罚种类后的相关规定,将不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具体来说,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取消行政处罚种类后的相关规定,将不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的 相 关 规 定 有 哪 些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
    2023-09-07
    232人看过
  • 出租车属于交通运输业吗
    出租车属于交通运输服务业。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一、网约车不能借给家人吗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家人有以下证件: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那么是可以开网约车的。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道路从业资格证多久不审作废道路从业资格证6年不审作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一种证件。也是一种通过职业驾驶等活动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
    2023-03-17
    10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顺序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2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文书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 运政行政处罚文书?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8
      针对你的问题有关运政行政处罚文书的内容,我们做出如下回复: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自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 交通客运行政处罚文书是怎样的,市轨道交通行政执法是干哪些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4-08
      一、市轨道交通行政执法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依据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关于地铁运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令及相关法规,以运营管理办公室的名义,接受行政机关执法委托,对妨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对公司运营所辖管理场所进行巡检,维护正常运营秩序; 3、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固定,填报执法文书; 4、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做好实施、总结、汇报工作,作为公司站务部门运营
    • 交通运输安全条例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第37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由该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按本办法和铁道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办理。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6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暂扣证件、扣押车辆、责令车辆停驶、责令改正、强制卸载、扣押工具、扣押设备、开拆查验、收缴票证、强制拖离车辆、强制拆除、排除妨碍、强制清除、、强制代履行、拍卖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