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滁州市拆迁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9:40:35 204 人看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7-01生效日期:2006-07-01发布部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滁政〔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一日

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土地、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民政、公安、文化、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及拆迁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和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状况;

(三)拆迁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四)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

(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及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该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代征道路、绿化及其它退让红线等需要拆迁的范围。

建设项目在原使用土地上、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范围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定拆迁范围。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变更拆迁范围或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延期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二条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其拆除房屋的工作应当纳入拆迁计划。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自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抵押和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有关部门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载明的暂停期限内,就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并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朱某诉滁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复议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杨霞远,女,194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二中路平昌里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滁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缪学刚,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魏云岭,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二中路76号。

一审原告朱跃山,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明珠苑小区苏果超市楼上401室。

朱跃山诉滁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复议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8)滁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杨霞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1986年,朱跃山经原嘉山县城乡建设环保局批准,领取了面积为52平方米的明光市二中路平昌里2号的建筑许可证。1994年4月,原嘉山县人民政府向朱跃山颁发嘉山国用(1994)字第01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为156.75平方米。2003年12月,朱跃山将房产转让给杨霞远。杨霞远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领取了明房权证2004字第00015498号《房屋所有权证》。从2004年5月开始,杨霞远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直未果。2007年10月26日,杨霞远以明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明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判令明光市人民政府对杨霞远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2007年11月19日,魏云岭以明光市人民政府颁发嘉山国用(1994)字第01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2月19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滁复字(2007)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嘉山国用(1994)字第01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审判决认为:参照1989年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本案中,明光市人民政府在为朱跃山办证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该宗土地的权属来源,没有履行合法的办证程序。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并无不当。行政复议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属于弹性条款,第三人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决定,故杨霞远认为滁州市人民政府未通知其参加复议属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滁州市人民政府滁复字(2007)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

杨霞远上诉称:朱跃山建房办证在先,魏云岭购房办证在后,双方权利界限清楚分明,魏云岭与嘉山国用(1994)字第01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利害关系。且在一审程序中,上诉人已举出充分证据证明魏云岭于2004年就知道土地登记行为的内容,至2007年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的期限。滁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滁复字(2007)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魏云岭答辩称:答辩人已经领取了明房字第2129号房地产权证,与争议土地具有利害关系;答辩人在土地局作出公告时,才知道土地证的内容,提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被上诉人滁州市人民政府以及一审原告朱跃山未提出答辩意见。

一审被告滁州市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滁复字(2007)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明光市政府的书面答复;

3、建字第86105号建筑许可证;

4、朱跃山的土地登记材料。证明朱跃山仅凭建筑许可证申请土地登记。

一审被告滁州市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法律依据有:1989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审原告朱跃山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嘉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关于要求批准明东乡山前队免征86年度38亩公粮的报告》;2、建字第86105号建筑许可证;3、嘉山国用(1994)字第01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土地来源明确,办证程序合法。

一审第三人魏云岭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房地权明房字第2191号房地产权证;2、关于二中路平昌里自然通道的情况汇报;3、土地登记申请审核结果公告、复查申请以及朱跃山的土地登记材料。证明发证行为侵害了魏云岭的合法权益。

一审第三人杨霞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等,证明在2004年杨霞远与魏云岭相邻纠纷案件中,魏云岭已经知道了朱跃山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魏云岭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2、杨霞远与朱跃山的房屋买卖协议、明光市人民法院(2007)明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杨霞远与行政复议具有利害关系,应通知其参加复议。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一审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1997年12月,魏云岭与许志英签订房屋调换协议,并于2004年8月3日领取了房地权明房字第00002191号《房地产权证》。

2、2004年6月21日,原告杨霞远以被告姚国忠(魏云岭之夫)侵权为由,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04)明民一初字第1012号。魏云岭作为姚国忠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审笔录证实:嘉山国用(1994)字第01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庭审中已由原告出示,被告对此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3、滁复字(2007)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根据1989年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明光市人民政府在办证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该土地的权属来源,没有履行合法的办证程序,其行为明显不当;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光市人民政府也未能提供争议地块的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侵犯了魏云岭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滁州市人民政府已知道杨霞远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与申请复议的土地登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但并未通知其作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而直接作出对未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杨霞远不利的决定,致使杨霞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无法行使提交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1994年,朱跃山进行土地登记时,许志英并未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魏云岭与许志英签订房屋调换协议后,也未进行土地转移登记。滁州市人民政府认为明光市人民政府1994年颁发嘉山国用(1994)字第01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魏云岭的合法权益,亦即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但其及魏云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魏云岭对嘉山国用(1994)字第01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面积享有或部分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故此,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认定,缺乏事实证据。

综上,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认定明光市人民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侵犯了魏云岭合法权益,缺乏主要证据。一审判决维持滁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滁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滁州市人民政府滁复字(2007)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责令滁州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滁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新林

审判员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胡红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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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公开的主体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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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3
    468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5年上半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
    【阅读全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5年上半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杭州市区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杭州市区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5〕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对本市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上一年下半年度新建住宅房屋的市场交易平均价格和上一年度租赁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等进行了测算,拟订了《杭州市区2005年上半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杭州市区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杭州市区2005年度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通知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附件:1.杭州市区2005年上半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住宅
    2022-07-25
    409人看过
  • 滁州市补办离婚证代办须知
    离婚登记机关受理补办或者补领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至今依然是该状态不变;3、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4、原则上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注:以上四点是申请补办的必要条件代办须知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委托书。温馨提示: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此外,受委托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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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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