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民法典则做了调整。除保留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外,其他例外情形均发生了变化:
(一)从“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变化为“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变化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增加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一、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是指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判决或裁决、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关于先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保证的权利有哪些
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具体包括:
第一,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所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为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并非代为主张,而是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独立行使。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有撤销权和抵销权。
第二,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学者认为,应将“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解释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包括执行结果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债务诸情形,例如拍卖主债务人的财产无人应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仅能清偿一部分债务,或者主债务人虽有财产却不知其所在等。
第三,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保证人是债务人,因而应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权利。例如,保证债务已经单独消灭时,保证人有权主张;保证债务未届清偿日期,保证人有权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保证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有权主张不负保证责任;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保证人亦可拒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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