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立法上完善诱惑侦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4:43:04 231 人看过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诱惑侦查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其实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如何使诱惑侦查在一定限度内依法进行,关键在于对这种手段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阻却其实施中的违法性,消除其弊端。然而,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迫切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1、对诱惑侦查的主体进行确定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诱惑侦查的主体主要确定为三种,分别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及其他侦查协助者,其中侦查协助者还包括了一些戴罪立功人员。本人认为这种方法确定的主体范围过大,很容易造成权力过大或滥用,而且很容易会造成冤假错案。所以本人认为诱惑侦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而隶属于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和必要的侦查协助者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严格审查并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才能成为合法的诱惑侦查主体。而在现实当中,也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主体纠纷,例如某地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在"打黄扫非"行动中,通过"暗访"发现有人在出售淫秽光盘。他就假装成"大买?,与对方讨价还价,先要500盘,后来又增加到2000盘。谈妥交易的时间地点之后,他通知了公安局,后者遂派便衣警察隐伏在交易地点。当两名犯罪嫌疑人带着大量淫秽光盘来交易时,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在审判中,辩护律师指出,本案文管人员的行为不仅有诱人犯罪之嫌,而且超越职权,行使了本该由公安人员行使的侦查职能。所以为了避免下次再发生类似的事情,我们必须对诱惑侦查的主体进行立法确定。

2、对诱惑侦查中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定

(1)禁止对未成年人(18岁以下)﹑精神病人实施诱惑侦查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完全,即自身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强不宜对其适用诱惑侦查,否则可能会强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意识,甚至产生消极心理不利成长发育。精神病人同未成年人同样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强的特点,所以同样禁止诱惑侦查的使用。

(2)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

诱惑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知其将实施的行为的违法性,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本身不具有任何因实施诱惑而不当的情节,他在此案案发前有同类的犯罪前科,或已经实施过同类的犯罪行为,或虽无同类犯罪行为但已有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倾向或犯意,并进行了一定的犯罪准备。

(3)诱惑侦查适用案件的范围应该严格控制,不宜过宽

诱惑侦查是侦缉狡诈犯罪而不得不予使用的权宜之计,不能泛化、滥用,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对象和范围。在我国,应限制在已被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但难以收集证据,难以抓获罪犯的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如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犯罪;在时间地点上有较强规律性的恶性系列犯罪。换言之,不能对那些本无犯罪意图、无犯罪倾向的人使用“诱惑侦查”,同时,对于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途径侦破的案件也应当禁止进行“诱惑侦查”。

第一,侦查机关“诱惑侦查”行为只能对公诉案件。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律已经直接赋予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获取证据的途径,因而侦查机关不能对这类案件实施“诱惑侦查”。

第二,侦查机关只能对“无直接被害人的公诉案件”设置“诱惑侦查”。不应当对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进行“诱惑侦查”,因为“诱惑侦查”可能会产生使犯罪嫌疑人又实施新的不法行为,或者说被诱惑对象的行为可能会超出侦查机关的控制的范围和局面而难以预见。侦查机关只能在不伤及、损害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施“诱惑侦查”。

(4)诱惑侦查的程序限制

“诱惑侦查”的程序应包括提请(呈请)使用诱惑侦查、批准诱惑侦查、执行和监督三部份的动态组合。提请(呈请)使用诱惑侦查的机关是具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侦破刑事案件的需要或者有必要使用诱惑侦查这一特殊制度时提请(呈请)有权审批的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结合我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实践经验,应将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有权审批侦查机关提请(呈请)诱惑侦查和对其进行监督的机关,以保证这一制度实施和执行的有效性。同时,也应当充分注意侦查中的实际情况,如果情况紧急,侦查人员可以先进行诱惑侦查,并应在一定期限内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侦查机关提请(呈请)使用诱惑侦查的申请时,应提出具体的诱惑侦查方案,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同时核发批准文件,并对侦查机关执行诱惑侦查方案进行监督,以利于这一制度的运用及合法性的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3日 04: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网络犯罪相关文章
  • 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
    在破获的贩毒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安排内线、侦查人员以及被查获的吸毒者向贩卖毒品的嫌疑人约购毒品,从而在交易过程中将贩毒分子人赃俱获。对于这样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定性。1.如果公安机关发现贩卖毒品的嫌疑人在此次被查获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已经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且行为人手中还有毒品,并正在寻找买主,公安机关安排侦查人员、内线或者秘密力量进行购买,在交易时当场抓获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嫌疑人的这次贩毒行为应作为其整个贩毒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此次查获的毒品数量计人总的贩毒数量之内。因为,这种情况下侦查措施的意义在于,查明嫌疑人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且拥有一定数量的毒品,亦即有将查获的这部分毒品卖出的犯罪故意,这种贩毒故意是在侦查行为开始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的,不是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引诱才产生的。因此,对其行为应定为贩卖毒品罪。2.如果行为人在侦查人员或者缉毒秘密力量采取
    2023-06-11
    408人看过
  •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
    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由此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提前到了有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阶段。本文,仅就律师的、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谈谈意见和看法。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应当明确的两个问题(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主要工作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须经侦查机关批准外,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非一项形式上的工作,而是应当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帮助,切实履行律师在侦查阶段所担负的职责。因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做到在会见犯罪
    2023-04-22
    380人看过
  • 诱惑侦查是否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伪证或者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诱惑侦查合法吗是否合法没有具体的标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根据对诱惑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只是第笼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
    2023-08-07
    139人看过
  • “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和“诱惑侦查”的比较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诱惑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诱惑侦查由来已久。加之执法经济的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部门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北大的储槐植教授将“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这应该算是比较合理且恰当的一种界定了。二、“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以及“诱惑侦查”的比较英美法系中的“警察圈套”是指警察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在被告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提供犯
    2023-06-04
    316人看过
  • 诱惑侦查及其规制刑事诉讼文书
    [摘要]近年来,侦查机关经常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破案。但此举缺乏法律依据,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又容易侵犯人权,法学界褒贬不一,主要有肯定和反对两种观点。本文持肯定的观点,探讨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存废及法律规制问题。[关键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法律规制随着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侦查机关频频使用诱惑侦查手段。一般做法是,侦查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人,伪装要买毒品、宿娼或行贿,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将嫌疑人抓获。这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被世界各国警察所采用,许多国家的立法也有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应用,据广西桂林某区检察院统计,该院2001年至2002年6月受理的毒品、假币犯罪案件中,有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大大提高了案件的侦破率和取证的准确度,效果十分显著,但缺乏法律依据。理论界曾经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大致形成的共识是,可以允许合理使用诱惑侦查,但应当禁
    2023-06-11
    381人看过
  •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在刑事诉讼的范畴内运作的,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范中行使此项职权。总体而言,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比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适合一定时期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法治化进程的需要,但就具体权能的配置而言,尚存在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不对称、强制措施不完善、技术侦查手段匮乏等问题,需要我们在立足法律监督属性、遵循诉讼规律的基础上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配置。一是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要改变检察机关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状况,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强制措施独立行使权,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留的执行权赋予检察机关,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强制措施的组成,借鉴国外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一些合理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措施,如责令申报财产、限制出境等。二是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的权力。基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秘密性特点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完成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任务时,
    2023-06-11
    136人看过
  • 完善我国侦查辨认规则
    辨认是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或审查犯罪嫌疑人而组织安排的有关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进行识别的一种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与辨认相关的条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仅对辨认作了简单的规定,这不利于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在此,笔者就如何完善我国的侦查辨认规则提出如下构想。一、适时采取双盲辨认。双盲辨认指辨认的主持者与辨认人均不知道辨认对象里有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谁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辨认方式。这是1998年美国心理学会任命的某课题小组向司法部门提出的一个简便易行的建议。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都喜欢把自己的言行向着自己所认同或比自己更权威的人的方向靠拢。辨认过程中,辨认活动的组织者与辨认人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人际影响和加工。无论组织者是否故意对辨认人施加影响,其下意识、不经意的一些行为都有可能为辨认人所“意会”,并严重地影响辨认人的注意和自信,以使自己的辨认结论“趋
    2023-06-11
    273人看过
  • 立案侦查在什么网上查
    立案侦查在公安部门或者是检察院部门的相关网站上可以查询。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院可以查到,但是必须是对有相关授权的办案民警才可以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在互联网上不能查询,属于保密范围,只有公安局内网可以查询。对于网上通缉的案犯,可以网上查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一、刑事案件进展如下:(1)委托律师,部分地区开通有律师网上查询通道,律师通过专业资格认证,可在网上查询该案件进展情况;(2)自行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承办人员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但是一般次途径相对较委托律师可行性稍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
    2023-04-06
    135人看过
  • 完善辩护权制约侦查权
    (1)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根据1990年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最低限度的标准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证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对此,无论是当事人主义国家还是职权主义国家,均已在法律中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以辩护人的地位,不但符合我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护,改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也符合世界日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2)完善律师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现象,直接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质量,为此,有必要对律师权力加以完善。其一,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对于律师在场权,是世界各国普遍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的原则。赋予律师的在场权,可以缓解嫌疑人的思想压力,自由行使辩护权;
    2023-06-27
    476人看过
  • 怎样完善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惩治与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职能,与反贪污贿赂并称为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两把利剑。在我国民主法制加强和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当今,渎职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与重视。长期以来,“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是制约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渎职犯罪案件侦查机制:一、建立健全渎职犯罪线索收集机制,保障信息渠道畅通案件线索是办案的源头活水。没有线索,一切办杂案都无从谈起。反渎职检察人员不仅要在犯罪案件侦查中注入以案挖案的意识,在办案中总结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规律,更须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的获取渎职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渎职犯罪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内部信息反馈,如刑检部门、反贪部门等;二是外部信息,如案发单位、群众举报等。在内部信息反馈方面,人民检察院应建立
    2023-05-04
    89人看过
  • 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三点建议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象是特定执法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质量、实现诉讼目的和任务,性质上是一种专门性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我国的侦查监督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实践表明,这种监督模式对于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的主动性,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缺乏必要的力度,如相关规定整体上过于原则,不成体系;立法中对侦查监督的权威性规定不突出;刑事诉讼中侦检职责并列机制导致监督无法到位;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监督的途径和手段规定滞后,强制性不足、有些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立法尚未确认等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上应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范围、内容
    2023-06-11
    246人看过
  • 刑事侦查终结程序有的完善措施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一)设置侦查期间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期间,我们不妨以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来做参考:澳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如有嫌犯被拘禁,检察官最迟须在6个月内终结侦查,而将之归档或提出控诉;如无嫌犯被拘禁,则检察官最迟在8个月内做出上述行为。对特定犯罪,侦查最长存续期间延长为8个月。同时设置侦查期限时应注意两点:第一,侦查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自侦查转为特定人时开始起算。原因在于侦查程序进行时嫌疑人情况不一定已经确定,而没有确定嫌疑人的情况会对侦查机关明显不利。第二,在确定侦查结束期间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同情况。如果收集证据的难度较大,应该规定较长的期限;如果收集证据的难度较小,则规定相对较短的期限;还应考虑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可能判处重刑的,规定相对长的期限;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
    2023-04-21
    455人看过
  • 绿卡的诱惑
    出国了,好象走上一条循规蹈矩之路,上学,毕业,按工作,等绿卡。当然也有不少前辈回归祖国了,作了一番事业。就我个人感觉,做浮萍更多。好在大家多少都练就了一把幽默感,本来嘛,M.B.A.是madbtarrogant(又狂又傲,可是真形象;当年做小姑娘的时候充满敬仰又怯生生地说marriedbtavailable的年代老早不在);Ph.D.是Permanenthealthdisabled(多么可怕,永久性残疾),我是一百个不会在近期念个博士,生活还是得过的。不是吗?多少人硕士、博士、博士后的一路念下去,实际上是一直找不到自己的方向。是人都知道外面工作的本科生只要有若干年经验,肯定是比博士后拿的薪水还要多。我的一位从事税收研究的教授在事务所做合伙人,说了个更有意思的事情:他做过某个信托基金的托管人,这个基金的唯一条件是:只能用做受益人的教育基金。本来初衷是希望这后代能学以致用,总有一天可以自力更生
    2023-06-05
    341人看过
  •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对于管制刑的完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一些意见。但是笔者认为,管制刑的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应注意:首先,加大管制刑的惩罚力度。不仅要提高认识、重视管制刑的适用,依法适用管制刑,提高其使用率,而且应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有效发挥管制刑功能的必然需要。其次,缩短管制刑期,使之与拘役刑期相当。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相应的管制机构,健全管制执行体制,由公检法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管制刑真正落实到实处,体现刑罚的正义性。最后,使用管制刑要严格掌握条件,防止其滥用。这是完善管制刑的关键。管制刑之所以受到质疑,就是因为管制刑的不当适用所致。因此,要使管制刑发挥在改造犯罪分子的作用,并准确适用,就必须严格控制管制刑的适用条件,杜绝其滥用。具体而言,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将管制刑从主刑改为附加刑,允许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附加适用管制,以最大程度的发挥管制刑
    2023-04-22
    83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更多>

    #网络犯罪
    相关咨询
    • 诱惑侦查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3-12-18
      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具体指的是侦查人员用通过设置诱饵或提供条件的方法诱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进而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措施。
    • 诱惑侦查规范是什么意思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02
      诱惑侦查,即诱饵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用设置诱饵或提供条件的方法诱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诱惑侦查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我国严禁以诱惑的方式引诱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 诱惑侦查是否可以轻判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这是可以轻判甚至无罪的。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对具有特情引诱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犯意引诱的特殊性进行了充分考虑,提出了慎重量刑的意见,应当说,这是在目前司法现状下采取的一种折中的方法。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诱惑侦查”本来是国家为了有效抗制一些具有隐蔽性、严密组织性、严
    • 诱惑侦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27
      1、诱惑侦查,即诱饵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用设置诱饵或提供条件的方法诱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2、诱惑侦查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我国严禁以诱惑的方式引诱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 诱惑侦查是否为犯罪未遂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