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采用“最后淘汰制”是否违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43:24 262 人看过

无论用人单位在实际劳动关系中采用“终止解除制度”是否违法

,用人单位往往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称职”条款,强行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然而,事实上,在雇主的绩效评估中排名最后的员工并不一定不称职。即使不称职,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如果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他们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为此,《劳动合同法》对非法终止和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法第四十四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劳动年限支付在本单位工作,标准为每年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开除、辞退劳动者的行为通过最后淘汰制实质上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创造解除条件。所以,,用人单位以最后淘汰制为由单方面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据了解,最后淘汰制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目前受到国内一些企业的追捧。这种管理模式对提高员工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绩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淘汰不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概念,而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企业管理方法。一般来说,所谓最后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指标体系为基础对员工进行考核的绩效管理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剔除得分较低的员工。事实上,最后一个淘汰是一个绩效考核系统,雇主制定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评估,通过考核,淘汰和解雇排名相对较低的员工

淘汰末位有其合法性

一些人认为淘汰末位属于非法类别,应该自行淘汰。丁焕生说,最后一名不能淘汰,不能完全否定。一般来说,最后一次淘汰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调整岗位和合同到期不续签

如果用人单位想调整员工的岗位,通常需要证明调整员工岗位的合理性,这通常取决于员工是否胜任该工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称职的,属于法律范畴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不与另一方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合同到期时,如果雇主不与雇员续签劳动合同,则不会被法律拒绝,属于合法状态,除了一些法律上的延期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外,如果雇员不称职,雇主无法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员工“不称职”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与的劳动关系不称职是指员工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同类型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且未经用人单位故意增加劳动定额的情况下按要求任职

一旦员工不称职,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者接受再培训或者转岗,再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新岗位的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另一种消除形式是用人单位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了法定制度设计解除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事先有明确规定。也可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协议,也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创造。因此,当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绩效考核垫底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而且,一些企业打着减员增效的旗号,将考试不及格作为裁员的理由。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最后一名和考试失败不能成为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当你遭遇最后一次淘汰时,如何保护你的权利

如果员工遭遇最后一次淘汰,无论是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还是在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的最后一次解除是非法的,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员工必须记住,在部门绩效考核中处于最底层并不意味着他们不称职。当用人单位在员工考核中排名最后并声称该员工不称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不称职的证据。此外,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员工不称职,也不能直接终止与该员工的合同。劳动者确实不称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工资后,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补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最后解除条款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为了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作为证据提交

当用人单位以最后解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及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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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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