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李小龙、刘卓、李澜、张韩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2:57 118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晓超,又名司超,男,1988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荥阳市王村镇司村111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6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锋,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郑州市马寨镇汪庙村218号,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小龙,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郑州市马寨镇汪庙村220号,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献功,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李小龙之父。

原审被告人刘卓,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郑州市马寨镇张寨村90号,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澜,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郑州市马寨镇汪庙村215号附1号,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宋营,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李澜之父。

原审被告人张韩,男,1991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郑州市马寨镇刘胡垌村634号,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延东,男,1967年5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张韩之父。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锋、李小龙、刘卓、李澜、张韩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司晓超犯故意伤害、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二七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人司晓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刘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被告人李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被告人李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5、被告人李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6、被告人张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司晓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晓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晓超、原审被告人李小龙、刘卓、李澜、张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司晓超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司晓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晓超撤回上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哲

审判员李和平

审判员钱红军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召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04: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长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9月8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刘某,男,1988年7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2月1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自报侯某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辩护人嵇某某、黄某,上海市某律师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09]606、[2010]113、[201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23-06-11
    111人看过
  • 李德昌故意伤害致死案
    被告人李德昌,男,36岁,捕前系农民。1992年3月3日,淮阴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德昌以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92年9月1日淮阴市人民检察院向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德昌犯罪事实如下:1992年1月7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李德昌因琐事与李德海等人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李德昌持木锨猛击李德怀(系李德海胞弟,男,14岁)头部一下,致李德怀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1992年9月11日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德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德昌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其父李永恩不服,以事情的引起和扩大不在被告方为由提出申诉。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7年12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该院一审判决,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查明,被告人李德昌同本族兄弟李德海等十来人于1992年1月7日中午在小
    2023-06-11
    265人看过
  • 李小朋、李超阳、孟得东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超阳(绰号“三”),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小朋,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被告人孟得东,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阳、李小朋、孟得东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2023-06-11
    362人看过
  • 李**与李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涟源市七星街镇同方村人,现住娄底市涟钢仙人阁。委托代理人吴*升,**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敏,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涟源市育才实验小学教师,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文村安居小区。委托代理人李*国,**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阳,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涟源市城管局职工,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文村安居小区,系上诉人李*昌之子、被上诉人喻*敏之夫。上诉人李*昌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08)涟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升、被上诉人喻*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2023-05-05
    187人看过
  • 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被告刘银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成锁,男,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建民,男,现年32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启民,男,现年3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原告李静,女,现年2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十组。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芬,女,现年4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东村委七组。现住羊册二中对面。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被告刘银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海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银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锁、李建民、李启民、李静诉称,2008年6月我将承包的在羊册镇往南东边的耕地0.42亩转让给了刘银
    2023-04-24
    66人看过
  • 李鉴刚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公诉人:勤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鉴刚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李鉴刚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出庭前,我也接受了李鉴刚本人的委托,对受害人的不幸死亡表示深切的哀悼,对其亲属表示歉意,并在此转达李鉴刚对自己的行为所表示的真诚的忏悔。今天的被告正直青春少年,花样年华原告原本是令人羡慕的,本当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师里聆听老师的教诲,却触犯法律,坐到了被告席上,令人扼腕叹息。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跟他们的家长一样,即对他们的失足感到遗憾,又对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对被告从轻发落。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与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李鉴刚在对陈守超实施伤害的过程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其一,李鉴刚并没有参加故意伤害
    2023-06-17
    391人看过
  • 李**、张**伪证一案一审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勤,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2009年3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鸿,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2009年3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勤、张*鸿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勤、张*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9日,张*锋(已判刑)、张*铎(另案处理)与刘××签订了1400件木炭供销合同,先后收取刘××货款112376元,为了占有该笔款项,张*铎找到被告人张*鸿,对张*鸿说,自己和他人做了笔木炭生意,为了让合伙人继续给他汇款,叫张*鸿帮忙给他签个假合同,张*鸿遂找到被告人李*勤,给李*勤说明租赁他的木炭窑,借以欺骗他人。在约
    2023-06-03
    291人看过
  • 李乘龙受贿案
    李乘龙,现年48岁,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副市长(副局级),曾任玉林市(县级市)市委书记。1996年12月20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后,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经审理确认:1991年至1996年,李乘龙在担任中共玉林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梁伟强等21人和单位所送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374.5689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庭认为,李乘龙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1611.8万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2.5321万元、台币0.1万元、澳大利亚币500元以及首饰一批。李乘龙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交待有证据或符合事实情况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961.4542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李乘龙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有人民币650.4万余元、港币0.966万元、美元321元、台币0.1万元、澳
    2023-06-11
    250人看过
  • 李彬、刘书安抢夺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原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彬,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米庄村。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7月27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宁,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书安,曾用名刘安文,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8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8月4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荣文,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刑诉(200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刘书安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2023-06-11
    278人看过
  • 李某、李某诈骗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004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0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营村242号。因本案于200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7)第562、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12月5日,谎称信用卡
    2023-06-11
    217人看过
  • 李建华、张彬宾盗窃;刘宝军窝赃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6)一中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被告人李建华,男,二十八岁,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北京松下电子部品有限公司工人,住本市朝阳区甜水园一巷十号因盗窃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被羁押,同年八月十八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赵志军,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彬宾,女,二十三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松下电子部品有限公司工人,住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三间房村东一百五十七号。因盗窃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投案,同年八月十八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那硕颖,北京市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宝军,男,二十五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公汽一公司六厂三队工人,住本市朝阳区东风乡高庙村六十号内二号,因窝赃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泉水,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李建华、张彬宾犯盗窃
    2023-06-06
    395人看过
  • 被告人罗黑古、李建康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黑古,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衡东县草市镇黎明村七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建康,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攸县菜花坪镇大和村新平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08]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黑古、李建康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黑古、李建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4日,被害人李建明因打牌与被告人罗黑古发生争执,并将罗黑古打倒在地。一同打牌的被告人李建康前去劝架被李建明
    2023-06-11
    177人看过
  • 李宏得、李天富抢夺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海中法刑终字第49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宏得,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海南省澄迈县石浮乡昌文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天富,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海南省澄迈县石浮乡昌文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宏得、李天富抢夺一案,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作出(2002)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宏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天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宏得、李天富均不服,提出
    2023-06-11
    417人看过
  • 张贵良、李亚飞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良,男,36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亚飞,男,25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良、李亚飞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贵良、李亚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贵良伙同李亚飞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文明大道安运公司家属院1号楼下一煤球房内撬盗立联达电动车、奥飞亚自行车各一辆。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1310元。案发
    2023-06-11
    42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上张三李四是什么意思?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2
      一、房产证上面同时登记张三和李四的名字,这是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产权的特殊形式。二、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三、根据以上规定,房产证上面同时登记了张三和李四的名字,也就是说明这个房屋的所有权由张三和李四共有。
    • 李某将李某打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1
      李某应该会以故意罪来量刑,因为李某遭到霍某所带的人殴打时并没有直接报警,而是自己又纠结一般人来对霍某进行报复行为,直至霍某被打成重伤李某也没有进行制止,说明就是不管他们将霍某打成什么样子李某也是默许的,所以就这点可以看出李某对霍某的被打成重伤是故意的行为,所以李某应该会以故意伤害罪来遭到起诉,但是最后霍某在抢救无效后死亡了,这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罚应该会从重处罚。
    • 小李与小李的协议中的一款买卖合同到期后继续经营,小李是否有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0
      本律师认为,小井与小李的协议中的一下内容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协议标明转让费共计18万元,小井先付14万并接手店铺经营,剩余4万由小李帮小井跟房主续签第二年合同并办理其他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如果双方均未能跟房主签订继续经营的合同,则不支付4万元,但此后造成无法经营的损失由小井自行承担”。 合同到期后小李没有义务对小井承担担保责任。
    • 老李受伤小马有责任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7
      如果明示拒绝老李帮忙,对于老李的受伤小马是不承担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