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9:10:54 294 人看过

一、医疗废物处置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不得随意处置

新华社受权播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保证医疗废物得以安全处置。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医疗废物禁止转让买卖邮寄

新华社受权播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及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送医疗废物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贮存处置医疗废物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

新华社受权播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条例还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做到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条例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医疗废物包装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新华社受权播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器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其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条例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同时条例还规定,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二、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1、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2、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包装袋和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3、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

4、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

5、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和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

6、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

7、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8、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等。

9、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0、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

11、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可以毁形,在1:50的84消毒液中浸泡6小时后,焚烧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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