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门刑初字第0022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建军,女,43岁(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原北京矿务局总医院)财务科结帐室收款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黑山大街18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院新乙1楼104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霜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建军犯贪污罪,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被告人刁建军及其辩护人周霜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至2003年9月间,被告人刁建军在担任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财务科结帐室收款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种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65039.48元。其中采取模仿病人或病人联系人签字,重复退还病人住院押金余款的手段,侵吞公款31笔,计人民币130292.87元;采取收取病人押金不上交财务,直接截留的手段,侵吞公款65笔,计人民币347407.04元;采取虚增病人预交款、做假帐,将病人出院时补交的费用部分予以截留或者将病人补交的费用直接予以截留的手段,侵吞公款9笔,计人民币87339.57元。2003年10月间,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发现被告人刁建军重复退还病人住院押金的事实后,向其核查时,其坦白了贪污公款的其他事实,并退赔了全部赃款。
2006年1月10日,被告人刁建军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刁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建新、刘世武、方长松、王明远、孙长芝、崔智利、边爱华、刘秀芹、卫力晋、杨维红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笔迹鉴定书,北京中威华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书证,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建军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刁建军在案发后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坦白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刁建军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贪污公款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刁建军系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刁建军在单位已经发现其采取重复退还病人住院押金的手段贪污公款的事实后,主动坦白了部分犯罪事实,但未向司法机关投案,且其是在上网通缉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建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宝芬
代理审判员裴凌晨
人民陪审员张金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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