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
2018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城市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杭州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3.出售楼盘已经中心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4.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中心楼盘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其他类: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二、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
职工按所购住房的不同类型,向委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
(1)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需对申请人的贷款条件、申报资料、申请额度等内容进行真实性、合规性的初步审查;
(2)初审通过的,委贷银行约请申请人进行面谈,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还贷意愿、还款能力等情况,并建立面谈记录;
(3)初审、面谈均符合规定的,委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
3、贷款审批
(1)职工贷款申请由委贷银行受理的,委贷银行需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2)公积金中心自贷款受理或收到委贷银行报送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公积金组合贷款另需经委贷银行进行商业贷款审批。
(3)因情况特殊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需告知申请人延期原因。
(4)职工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需告知申请人原因。
4、合同签订
职工贷款申请获批准的,由委贷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签约手续。借款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保证人、委贷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共同签订《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下简称《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同时签具借款借据。
5、放款审核
中心收到房屋抵押权证后进行放款审核,放款条件如下:
(1)属期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妥并收执《预告登记证明》,所属楼盘已申报结顶。
(2)属现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妥并收执《房屋他项权证》,所属楼盘已申报结顶。
(3)属二手房、房改房等其它贷款的,放款条件为:办妥并收执《房屋他项权证》。
6、贷款发放
委贷银行应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转。
(1)申请商品房贷款(含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资金直接转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专户。
(2)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房产中介公司在委托银行的监督支付账户。
(3)申请房改房贷款、拆迁安置房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银行存款账户。
三、贷款材料
职工应按购买住房的不同类型,向委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房产查档证明,以及相应购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
2.购买本市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首付款收据(发票)或现金缴款单(收款账户须为监督支付账户),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委托代理合同、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书。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价格审批表、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拆迁安置的,提供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书或拆迁补充协议、安置房购房发票、拆迁安置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分户证)。
四、贷款额度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80%,单方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含单位补贴,下同)以下的为50%,单方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上的为80%;
2.非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70%(但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一手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仍为房屋总价的80%),单方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下的为50%;
3.单方职工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上的为70%(但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一手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仍为房屋总价的80%)。
(二)贷款利率
2018年7月6日起,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为4.0%,五年期以上年利率为4.5%。
特别提醒: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当日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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