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没有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只有11个税目,13个子目,25个征税项目,经过七年的发展,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一直没有进行调整。现行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很少涉及需求结构的变化,调节需求基本上是低效率的。
七年来的实践表明,消费税存在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问题。不仅消费税开征的品目少,而且征税的许多产品属于夕阳工业产品,税收增量小,不利于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一些产品被淘汰,新兴产业不断出现,而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长期未能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调整,导致税源趋于减少。因此,对消费税制进行改革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消费税征收对象的选择是以控制消费为前提的。从消费的概念来看,单从(物质)消费品的角度来理解消费,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消费税实行的目的之一,是控制和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餐饮、娱乐、卡拉OK、高尔夫球等高档消费项目也应该被列入消费税征收品目。美国对某些特殊的劳务消费课征了劳务消费支出税,并取得了有效的调节作用。
(二)部分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一方面占压企业资金,另一方面缩小了税基,弱化了消费税的聚财能力。消费税虽然是间接税,可以转嫁,实际承担者是消费者,但税款支付者是经营者,如果销售价上不去,就会变成生产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以白酒为例,在我国白酒生产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小规模生产企业的竞争力相当低,只能靠低价争夺市场,企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
(三)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税额)不合理。某些危害人类生存环境、影响人类健康、消耗资源过多的应税消费品如汽油、烈性酒等税负过低,调节力度不足;也有个别应税消费品如香皂的现行税负过高,应该进一步降低其消费税税率甚至取消。另外,汽车业作为民族工业,应该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保护,使之在扩大需求的过程中能够发展壮大。
(四)有些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办法不合理,造成相同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公,一方面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啤酒为例,目前,我国对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征税,随着各种高档酒的出现,各种品牌之间、同一品牌不同档次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越来越大,单一的从量税难以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对高档啤酒的消费难以形成有效的控制。
(五)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避税造成消费税收入的大量流失。以白酒消费税为例,现行政策规定,白酒消费税以出厂价作为计税依据,并实行单环节征收。有些企业从本单位利益出发,人为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经销部(公司),生产厂压低产品出厂价销售给经销部(公司),由经销部(公司)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与目前消费税单环节征收直接相关。虽然消费税条例规定对计税(出厂)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白酒价格随行就市,“明显偏低”的标准难以掌握。
(六)不利于调动地方对消费税征收工作的支持。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对消费税征收工作不够重视,采取先入地方税,后入增值税,再入消费税的办法,这是造成大量消费税欠税的人为因素之一。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投资培植消费税税源,是地方投资中央受益,因此对消费税税源的培植缺乏积极性。
二、关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二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2006年3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三、消费税征税环节
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就是说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不在流通环节征收消费税。产品是从生产环节流向批发环节再流向零售环节,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流转税在各个环节都征收,但是消费税只是针对其中的一个环节征收。这就是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之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都实行单环节征税;以零售环节为纳税环节的应税消费品,在零售环节以前的诸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这样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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