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占有、使用中的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转让、租赁、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设立湛江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与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合署办公)。该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市财政局是该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一)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易地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地财产权的转让;
(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的转让;
(五)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
(六)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壮大国有经济;
(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集中交易。
第六条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竞价拍卖:是指以公开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响应者参与报价,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处置方式。
(二)招标转让:是指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投标的方式。
(三)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招标未达两家以上受让方的情况下,经同级政府和上级国资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
(四)经市人民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述处置方式均由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进行,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应制定交易实施细则。涉及房产、土地、设备的可委托合法的专门机构进行。县(市、区)国有资产处置可委托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进行。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市经贸、外经贸、国土、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物价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市属国有企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处置程序
第八条国有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转让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租赁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转让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租赁价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转让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租赁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审核申报,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转让价值和租赁价值高,影响重大的企业资产处置须报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五)按原体制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上述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在转让、租赁国有企业(资产)时,处置方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处置方案,充分征询企业职工意见后,由厂(公司)的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处置金额超过该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厂(公司)内对处置方案实行公示。
(二)转让、租赁国有资产,必须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财政局核准后作为资产处置底价。
(三)资产处置方履行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产处置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
(四)资产转让成交价、资产租赁金及其他转让条件确定后,交易双方应依法签订产权交易、租赁合同。
第三章企业破产拍卖的程序
第十条企业破产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破产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二)经职代会通过后企业提出申请;
(三)由市经贸局组织有关部门初审后报批:
1.市属授权经营企业、按原体制管理的企业申报破产,经市经贸局组织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2.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属企业申报破产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1)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下的,由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备案;
(2)资产总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该资产经营公司初审后申报,市经贸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3)资产总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由该资产经营公司初审后申报,市经贸局会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由该资产经营公司初审后申报,市经贸局会有关部门审核,报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履行有关程序后,由企业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进入破产程序;由其他债权人申报企业进行破产的,政府有关部门向受理法院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均由法院依法公开进行。
第四章处置收益的管理
第十四条以转让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的,处置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以租赁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的,租赁方应按租金额50%的比例预交资金或实物进行抵押,出租方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租赁费。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租赁国有资产的收益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或授权管理部门的监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收益的再使用,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七条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企业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隐瞒或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四)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造成损失;
(五)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加大资产处置风险和损失;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处置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湛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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