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10:55 65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占有、使用中的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转让、租赁、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设立湛江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与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合署办公)。该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市财政局是该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一)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易地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地财产权的转让;

(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的转让;

(五)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

(六)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壮大国有经济;

(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集中交易。

第六条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竞价拍卖:是指以公开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响应者参与报价,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处置方式。

(二)招标转让:是指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投标的方式。

(三)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招标未达两家以上受让方的情况下,经同级政府和上级国资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

(四)经市人民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述处置方式均由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进行,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应制定交易实施细则。涉及房产、土地、设备的可委托合法的专门机构进行。县(市、区)国有资产处置可委托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进行。

第七条市财政局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市经贸、外经贸、国土、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物价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市属国有企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处置程序

第八条国有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转让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租赁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转让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租赁价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转让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租赁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审核申报,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转让价值和租赁价值高,影响重大的企业资产处置须报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五)按原体制管理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上述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在转让、租赁国有企业(资产)时,处置方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处置方案,充分征询企业职工意见后,由厂(公司)的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处置金额超过该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厂(公司)内对处置方案实行公示。

(二)转让、租赁国有资产,必须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财政局核准后作为资产处置底价。

(三)资产处置方履行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产处置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

(四)资产转让成交价、资产租赁金及其他转让条件确定后,交易双方应依法签订产权交易、租赁合同。

第三章企业破产拍卖的程序

第十条企业破产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破产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二)经职代会通过后企业提出申请;

(三)由市经贸局组织有关部门初审后报批:

1.市属授权经营企业、按原体制管理的企业申报破产,经市经贸局组织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2.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属企业申报破产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

(1)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下的,由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备案;

(2)资产总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该资产经营公司初审后申报,市经贸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3)资产总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由该资产经营公司初审后申报,市经贸局会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由该资产经营公司初审后申报,市经贸局会有关部门审核,报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履行有关程序后,由企业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进入破产程序;由其他债权人申报企业进行破产的,政府有关部门向受理法院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资产的处置,均由法院依法公开进行。

第四章处置收益的管理

第十四条以转让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的,处置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以租赁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的,租赁方应按租金额50%的比例预交资金或实物进行抵押,出租方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租赁费。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租赁国有资产的收益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或授权管理部门的监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收益的再使用,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七条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企业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隐瞒或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四)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造成损失;

(五)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加大资产处置风险和损失;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处置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湛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14: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河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郑州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2001年
    2023-06-06
    188人看过
  • 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体系,规范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一)企事业单位(包括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国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有权收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计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计划、建设、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已列入土地收购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拒绝收购。收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购补偿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属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留成部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023-06-10
    436人看过
  • 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第84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年九月二十日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和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申请破产。第三条企业破产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第五条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
    2023-06-09
    443人看过
  • 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5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抄送: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使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兼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2023-04-21
    285人看过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
    2024-01-12
    252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1997]12号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直单位:现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权益。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或者转移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营效率;(三)促进企业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增值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政
    2023-05-07
    247人看过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文号:国资办发〔199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做好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0日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23-04-29
    372人看过
  •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文号:深府[200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损失和债务问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行经营管理者持股、内部员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造(下称“改制”)以及进行产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债务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有关资产的核销,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和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第二章资产损失核销范围第四条企业资产损失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项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第五条资产损失核销范围:(一)应
    2023-06-09
    377人看过
  •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有什么管理办法如何进行转让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秩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第三条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采取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其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应签订合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第六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者转让、租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2023-03-15
    394人看过
  • 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行为与运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
    2023-06-10
    57人看过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第四条
    2023-06-09
    71人看过
  • 江苏省工业企业发展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和鼓励全省工业企业大力发展新产品,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搞特色、上水平,以适应国内外市场不断变化的需要,为“四化”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根据一九八一年全国工交会议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在省内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试行。各地、市、县和省有关部门要十分重视发展新产品的工作,财税部门对企业发展新产品应积极扶持。附:制订发展计划第一条新产品必须是: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的;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在省内是第一次试制成功的产品,并经过省科委、省经委确认。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潢等方面改进提高的,不应列为新产品。第二条工业企业应把发展新产品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产品计划完成的好坏,是检查企业经营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做好国内外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
    2023-06-09
    61人看过
  • 湛江市转业干部及家属入户办理指南
    办事对象个人办理条件转业干部以及其家属办理流程申请:申请人在各自辖区派出所窗口提交材料,受理:雷州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审查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办理:户政部门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核并上送上级相关部门审核,办结:申请人到各自辖区派出所领取证件。办理材料(1)、市军转办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证明;(3)、干部调动介绍信;(4)、接收单位证明;(5)、自主择业的需增加:结婚证,配偶户口簿(6)、有随迁家属的需增加:(1)、家属的户口薄(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2)、随军报告表或申请家属随军入户登记表;(3)、结婚证;(4)、随迁家属有单位要增加:①、本市人事局(劳动局)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②、本市人事局(劳动局)的干部调动介绍信或调动通知;③、接收单位证明或介绍信;(5)、随迁家属无单位的需待业证、下岗证或失业证。注:以上提供的证件需复
    2023-05-30
    145人看过
  • 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市属企业离休人员(以下简称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实行专项筹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专项基金帐户,并纳入财政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市属企业离休人员(以下简称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实行专项筹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专项基金帐户,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第三条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暂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筹集,以后每年可按一定的比例调增,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老干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第四条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各缴费单位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交下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第五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
    2023-06-08
    17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国有土地租金由国土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国有土地租金要应收尽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和缓交。对未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有偿收益的,认真执行锦州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证。
    •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29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50条怎么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8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 第三章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 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