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协议的生效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34:39 445 人看过

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抚顺市某县的原告刘某原系被告尹某的公爹。2009年原告刘某与被告尹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尹某将其与丈夫刘某某(已去世)自建的房屋及租用的当地工商局屠宰场的房屋使用权以四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在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即完成了全部交房付款的手续。但在四个月后,原告刘某因屠宰场的相关手续没能办成,没有达到其当初买房的目的,便到法院起诉以屠宰证照不允许买卖,及转让的房屋系死者刘某某的遗产且刘某有继承权为由,要求依法判决双方的转让协议无效。我受本案被告尹某委托代理其诉讼。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及认真分析研究,认为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来看,双方所转让的只是自有房屋的所有权和租用房屋的使用权,并没有约定转让屠宰证照等行政许可,且事实上被告尹某也没有将证照交付给原告。对于继承问题,原告所主张的转让房产系其子遗产,且原告为继承人之一,被告一人无权转让遗产。我提出的意见是:被告转让给原告的财产份额只是属于尹某自己的份额,并没有转让其他继承人的份额,因为在双方的协议中有包含此意的字样,且原告刘某身为继承人之一,其也应当知道转让房屋有其份额,其购买的也就是属于被告尹某的份额。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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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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