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机长辞职被索赔1066万,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01:44 100 人看过

2006年至2008年期间,林先生由国航公司出资予以培训,2008年9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时,林先生以个人原因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合同后,国航将林先生告上法庭,主张索赔1066万元,其中包括培训违约金、培训费各53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林先生赔偿国航培训费2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本案双方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在乙方赔偿完毕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但是在没有上述情形时,不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需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林先生没有法定或约定情形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林先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必然会对国航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需要赔偿相应的培训费,最终法院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即国航确实投入了一定费用将林先生培养成了一个机长,因此酌情判定林先生需赔付国航210万元经济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也就是说,服务期内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

为什么国航主张的违约金,法院没有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国航既然认为林先生需要赔偿违约金,那么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就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情形,违约一方才需要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林先生什么时候提出离职,就需要赔付多少违约金,因此国航一方主张林先生需赔付533万元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张。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下: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员工培训吗?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提高职业技能的责任。《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知,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该义务。所以,培训费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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