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户籍和用工方式,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截至2012年10月底,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从2004年的693万人增加到895万人,其中农民工337.9万人。2004年至2012年10月,本市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认定工伤的有39.23万件;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27.31万件,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31.33万人(其中今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5.16万人)。
一、3项修订内容属新规定
1、修改后的《办法》,调整了原来对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人员月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以全市社平工资为基数的托底办法,改为以公布最低标准托底。
2、《办法》同时调整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明确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办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规定,明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承担。
二、退休回聘不适用保险范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徐爱平介绍,工伤保险办法适用范围,一是单位,二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退休回聘人员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所以不属于本市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但相关人员在回聘期间因工作造成事故伤害或是患上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做妥善处理。
实习生实习时还是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间不存在法定劳动关系,所以不属于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但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发生意外伤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家政类的人员,如果与专业家政公司签订了合同,专业家政公司应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其办理本市工伤保险。
三、加大外来从业者保障力度
徐爱平表示,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在上海单位工作的人员,原来是通过综合保险参保,其中包括工伤保险。去年7月1日起,参加综合保险的外地来沪从业人员转入本市城镇工伤保险。这次修改办法与原来综合保险办法相比,对外来从业人员最大的保障就是只要他在上海单位工作,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不管是什么用工方式,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如这些人参加保险后发生工伤意外,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相关标准,将按规定与本市人员享受同样待遇标准。
徐爱平还表示,外来从业人员来上海打工无居住地,如发生工伤或伤残程度较大,最终还要回到原籍休养,所以待遇领取方面规定,这部分人员如达到一到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一次性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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