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申请是诉讼吗?
1、强制执行申请不是诉讼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权利,在对民事纠纷中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只有在下发判决书后没有依法履行的,则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一般情况中,不起诉就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是不允许的,因为申请强制执行往往根据一方不履行判决文书。
不过,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若是事先经过公证程序将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一旦债务人借钱不还即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公证债权文书是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的依据。
3、并且,债权公证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才具有相应的效力:
(1)先提出公证申请。债权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员亲自公证。公证员接受委托后,要亲自办理公证事务,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应由自己完成的公证事务。
(3)公证按程序进行。遇到法定回避情形,公证人员要按规定自行回避。
(4)送达公证文书。做好公证后,公证书要送达给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5)签发执行证书。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时要核实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事实情况,并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二、被申请强制执行怎么解冻账户?
1、被申请强制执行后若是想要解冻自己的账户,可以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是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
法院冻结银行卡之后的解冻方式为:要求冻结的执法机关将加盖有县级以上执法机关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解除冻结通知书》递交银行,银行收到后会立即解冻。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
2、一般民事诉讼或涉案违法犯罪时,只要原告提出冻结申请,由法院裁定后,即可对被告银行账户实施冻结。
或者对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查封。一般情况下有以下种解冻方式:
(1)判决之前,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原告提出解除申请,经法院裁定可以解除冻结。
(2)被告完全履行了偿还债务的,法院会及时解除冻结。
(3)原告在庭审中败诉的,法院依法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
(4)原告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5)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要先履行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后才能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三、强制执行还款的流程是怎样的?
强制执行申请需要向法院提出,具体流程为,法院收到申请后依法判断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情形需要限期执行完毕。
1、申请执行
(1)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①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②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④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申请执行的理由,为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2、法院受理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1)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2)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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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诉讼文书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9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文件如下: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书应当明确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目标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理解。如果申请人很难写申请执行书,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应当制作口头申请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外国一方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办理。二、法律文书副本的生效。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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