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质押业务,是指企业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方式。
第一,动产质押的业务特点如下:
一、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质押物的品种灵活多样,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均可以作为质押物。
二、有利于企业存货资产和资金周转。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可替换使用,即在质押期限内可以用银行认可的新质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质押物,满足企业存货和资金的正常周转。业务受理客户可以向开办该业务银行所属的任一支行提出动产质押业务申请。
第二,动产质押的操作流程
一、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的认定
1、确认客户拟作为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
2、确认客户物资存放仓库是否为第三方仓库(按照要求,企业作为质押物的物资不宜存放在该企业的自管库,而应存放至与该企业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仓库)。
3、对仓库的硬件条件和仓储经营管理的资质进行综合考评认定。
4、质押物和质押物存放仓库经认定后,方可进入授信申报的程序。
二、授信申报客户向经办行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须将拟定的质押物的品种和规格报送至经办行,以便银行对拟定的质押物进行评估,经办行收齐资料后按程序报批。
三、放款流程
1、办理公证。项目审批后,由客户经理通知企业签订授信合同,并要求在银行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整套合同的公证。
2、质押物验收。动产监管中心安排监管公司及支行客户经理对质押物进行现场清点验收,即进入监管程序。
3、质押物权属及相关单据审核。审核质押物购销合同、发票、质保书等。
4、办理保险。质押物验收后,由银行协助企业办理质押物保险事项。
5、办理出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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