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2 01:11:32 309 人看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广州市城乡居保:

(1)满16周岁,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非从业城乡居民。

(2)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例如就业人员、已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不能参加城乡居保)。

(3)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4)不是在校学生。

2、正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能否同时参加城乡居保

答:正在参加“城保”、“农转居”的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保。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包括哪几部分缴费标准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主要由参保人个人缴纳,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政府根据参保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缴费情况给予相应补贴,全部记入参保人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单位:元/月)

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暂不给参保人补助;无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以参照集体经济补助标准缴纳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费用,同样享受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对应的补贴。

4、政府是否对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资助

答:广州市户籍“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对其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

5、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6、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继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养老金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1)城乡居保实施时参加了原新农保并正在缴费的人员,按原缴费标准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中按原新农保第七档(个人缴费130元/月、集体补助60元/月)以上缴费的,按规定调为按第七档缴费。原新农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按城乡居保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城乡居保实施时正在享受新农保养老金人员,继续享受待遇;从2012年7月起按城乡居保办法重新核定基础养老金并予以补发;在2012年7月1日后(含当日)死亡,享受城乡居保的丧葬抚恤费待遇。

7、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继续参保,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已参加我市原居民养老人员,按自愿选择原则:(1)可选择按原待遇标准享受养老金,参与城乡居保的养老金调整,并享受丧葬抚恤费待遇;其中按年缴费人员按原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符合原居民养老规定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继续免予缴费。(2)也可选择按城乡居保标准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5年后按城乡居保办法享受待遇,原居民养老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退回参保人。参保人选择按城乡居保办法参保后,不得再次变更。

8、城乡居保实施时符合原居民养老参保条件但未参保人员,是否可以选择按原居民养老标准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答:城乡居保实施时符合原居民养老参保条件但未参保人员,在城乡居保办法实施后1年内可选择按原居民养老的标准参保并享受待遇,也可选择按城乡居保标准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5年后按城乡居保办法享受待遇。参保人选择按城乡居保办法参保后,不得再次变更。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哪里办理参保登记

答: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资格确认、待遇申领等手续;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待遇

答:(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150元/月;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再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适时调整。

(2)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扣除政府补贴部分以及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可一次性依法继承。

(3)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费2600元。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申领条件

答:(一)年满60周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城乡居保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1、城乡居保办法实施时(含当月,下同),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金待遇。

2、城乡居保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按月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视为中断缴费),应进行补缴后再享受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可选择一次性趸缴从城乡居保办法实施时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3、城乡居保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剩余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城乡居保实施时年满51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女性居民,其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过渡:城乡居保实施时年满54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6周岁;城乡居保实施时年满53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7周岁;城乡居保实施时年满52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8周岁;城乡居保实施时年满51周岁,应缴费至年满59周岁。

12、如何办理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答:符合按月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提供以下材料,到所属的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1、填写《广州市城乡养老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领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申领人本人户名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或银行卡开卡单(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原本人缴费账号领取养老待遇的,可以不提供。

13、如何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资格验证

答: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应按规定,在每年的4-6月办理生存认证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单位的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生存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认证材料。参保人居住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参保人生存情况进行核查。一是每年通过与公安局进行数据对碰;二是通过抽查的方式,被抽查的参保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所属的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生存认证。参保人居住在境内异地或境外的,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所属的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生存认证;也可采用挂号信或邮寄的方式向原参保登记机构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当地可以与广州市进行联网生存认证的,也可以在当地进行生存认证。

14、何种情形可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

答:(1)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出境定居并丧失中国国籍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提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法提取参保人的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法提取参保人的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及利息,并申领2600元的一次性丧葬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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