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的要求
1、各县(市、区)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国家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除《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2、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的有关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组织听证。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后仍有异议的,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负责实施征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的十日内,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应发布征地公示,登记确认补偿对象,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
3、确保征地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市、区)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并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
二、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的产权人;没有条件置换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应按不少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即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
5、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各县(市、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发放给农民。对不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国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三、大力促进就业和不断完善配套政策
6、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的种养能手通过土地流转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服务机制,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推介,无偿代办有关劳动登记管理手续。企业录用农民工的,可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就业培训费。各县(市、区)要加强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工作,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农办为主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民与本县(市、区)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劳动力供需对接。深入开展被征地农民一户一就业活动,引导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在城镇新区内申请参加绿化养护、道路保洁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企业,应招收40%以上的当地农民工。
7、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城中村改造和被征地农民身份转换。市、县城区和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大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原村集体资产要优先用于解决村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养老和医疗保险以及支持村民自谋职业等。对全部土地被征的农民,应一次性办理农转非。他们在教育、就业、兵役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撤村建居集体资产未处置前,继续享有原村(组)集体资产的权益和可分配收益。
8、鼓励村办经济实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经济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按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将本村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或征用为国有建设土地,用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引导被征地的村集体、村民自筹资金,量力而行地建设与城市新区、工业集中区相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商业网点、特色市场等,通过房屋租赁、开店从事服务业,取得稳定的收入。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实行合股、合作等形式,就近办厂或创办经济实体,切实解决长远生计问题。
四、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9、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可先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方式;有条件也可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办法;部份经济较发达的地方,甚至还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10、落实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90%(含90%)、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农户,纳入(或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应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60%(含60%)符合现行农村低保条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县(市、区)、乡镇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标准。上述实行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办法自2005年元月起执行,此前被征地比例超过60%的农户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应列为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现行省、市低保政策的规定筹集。市、县两级财政必须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以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安全运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做好实施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政策衔接的需要,妥善处理好原被征地农民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农业、公安、建设、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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