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恢复执行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01 21:26:13 356 人看过

一、民事案件恢复执行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申请法院恢复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判决书、裁决书等)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或执行和解协议;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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