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31:50 428 人看过

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害时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要求的不断提高,司法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凸现出来。本文试透过司法赔偿制度的现状,就其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现状

现行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的过程中对于错拘、错捕、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因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施违法所造成的赔偿。

司法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身侵权的刑事赔偿包括:(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财产侵权的刑事赔偿包括:(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精神,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包括: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司法赔偿的免责条款: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免责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伤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伤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伤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5: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司法赔偿相关文章
  • 《公司法》再度修改所引发的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思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的修订,再次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法共涉及12个条款,而且均与注册资本相关联。一、注册资本及其特性所谓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由章程载明的、经过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的、公司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注册资本的特殊性在于该资本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予以登记注册,从而具有公示效力。该注册登记程序实质上是公司在向社会告知其所拥有或即将拥有的资本额度,同时也是公司的设立股东对社会所作出的缴纳和筹集相应资本的承诺。二、注册资本的类型注册资本是公司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国公司制度环境的差异,就目前而言,公司注册资本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由股东全部认购或缴
    2023-04-23
    79人看过
  • 行政许可制度之法理思考
    行政许可制度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学界对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的焦点大都停留在行政许可的表层,只作表象上的理解与诠释而难以深入?是否有必要在法理学的层面上考察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哪里?构成行政许可制度的本质内涵与法理基础究竟是什么?把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引入行政许可领域是否可以得出更接近本质的答案?作为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分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的内在联系,它们互相作用,互相支撑。如果两者都在各自的空间内单独进行,不进行或很少进行交叉与融合,尤其是应用法学研究不与理论法学的研究相结合,这样的一种研究方法对于发现和认识法学的本质规律不利,对于法现象所体现的法的本源、它的深层次所体现的事物的本质的认识,也都极易产生误导或流于片面,导致研究结论发生偏差。本文试图以权利、权力及其关系为起点做一个较为深入的考察与分析,以期就上述种种作出更接近行政许可制
    2023-06-06
    435人看过
  • 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法律思考
    由北京裕兴公司联手其他几家公司举牌收购方正科技,引发的方正科技股权之争,以北京裕兴等公司无法入主方正科技,收购失败而落下帷幕,一场沸沸扬扬的股权控制大战暂告结束。在该起事件中,北京裕兴公司的收购行为与方正科技的反收购行为引起颇多争议,反映出我国现行的收购与反收购法律制度严重滞后。建立规范合理的上市公司收购及反收购制度,并确保在该制度下广大中小投资者(散户)利益不受侵犯,是我国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一个的问题。收购作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之一,受到现行政策与法律制度的肯定与鼓励。《证券法》第四章专门对通过证券交易所即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该章只有17个条款,仅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主要程序作出简要规定,难以解决实际收购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和争议。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法律滞后明显,现实中的诸多问题均有待相关部门制订详尽的收购细则来进一步规范。一个
    2023-06-09
    307人看过
  • 对“一裁终局”制度的理性思考
    长期以来,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利弊就受到了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总体而言,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存在两大不良倾向:诉讼化和行政化。诉讼化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仲裁程序和相关法律活动不断向诉讼模式靠拢,自身快捷、简便、灵活的特点相当模糊;二是社会公众往往以法院的判决作为衡量对错的标准,大量仲裁裁决案件最终进入诉讼渠道解决,仲裁反而有画蛇添足之嫌。诉讼化的弊端在于使仲裁结果失去权威性,并且用人单位充分利用诉讼拖延时间,抬高了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成本。行政化是指仲裁机构在人员、资金、办公场所、办案条件等一系列方面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进而使仲裁活动在性质上酷似行政裁决、在结果上体现行政意志,失去了仲裁的中立性和社会性。行政化的弊端在于使仲裁活动的影响因素复杂化、法律上的公正性可能让位于地方行政机关的大局利益,甚至是权钱交易。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最大的问题和缺陷,就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周期过长,仲裁前置程
    2023-06-06
    245人看过
  • 关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依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承担着监督法律的神圣职责,依法享有公诉权。不诉权是公诉权的载体之一,决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在我们国家,不诉主要有三种分类:一是绝对不起诉;二是存疑不起诉;三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我国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无不在告诫着我们要严格控制相对不诉率,杜绝误用、滥用不起诉自由裁量权情况的发生。一、我国在相对不起诉制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法律制度本身的缺失。纵观《刑法》全文,涉及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条文总共有16条,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就情节轻微这样类似的指导性用语较多,缺乏具体的规定,规范实践的操作性不强。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难以评价与监督。宽严相济制度本身就缺乏具体的相应的规范性,导致了难以对其进行评价与监督。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往往更需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身要有较高的道德与职业素
    2023-06-11
    408人看过
  • 对缓刑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缓刑是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种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横县法院,适用缓刑的案件并不多。该院从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74件,其中判处适用缓刑的75件,占5.1%;判决生效案件1461件2183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77人,其中宣告缓刑的91人,占6.7%。横县法院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宣告缓刑的案件之所以少,主要是农村基层法院在工作中遇到的三个实际困难,使审判人员适用缓刑时慎之又慎。三个困难是:一、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法官把握难。根据我国刑法,适
    2023-06-11
    127人看过
  • 对我国离婚调解制度的思考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调解是必经程序。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逐渐感到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于离婚调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与具体,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审判实践,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三点对策性建议:第一,有必要
    2023-06-11
    412人看过
  • 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思考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作为老年收入的一个补充来源,已经成为大多数欧美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迫切需要,企业年金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的关注。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由原来的80%左右降为58.5%。显然,当原有的“替代率”制度安排发生了改变,必然会引起制度不均衡。为了解决制度失衡,我国很多学者提出必须尽快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此来缓和因替代率下降而引发的矛盾,保证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本文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出发,针对我国现阶段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现状和原因,提出
    2022-05-01
    64人看过
  •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思考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到社会的安宁和发展,与国家兴衰、人民福祉息息相关。农地征用补偿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结合实际,笔者在分析征地补偿政策的现状、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建议。征地补偿标准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建立在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基础上。《宪法》明文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决定了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政府是唯一的征用主体。无论是公益性用地还是非公益性用地都必须由政府统一征收,再进行公益事业的建设或通过土地二级市场的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再分配。目前,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多采用的是以土地农作物年产值倍数作为补偿标准的不完全补偿原则。这一补偿原则未将农民的生存权损失纳入补偿范围,
    2022-04-14
    75人看过
  • 对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思考
    ■目前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协商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工资协商无“法”可依;行业协会缺位,工资标准无尺可量;协商主体双方不平等,体制问题难以跨越;产业利润率过低,增资协商缺少条件;职工对工资协商的自觉意识较弱等■工资分配是当前职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工资分配行为市场化、契约化特征充分显现的今天,不管你是否愿意,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终将是要走向前台的。为此,必须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必须高度重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功能,形成多层次集体协商结构;必须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保障机制;必须建立职工劳动报酬收入与经营者业绩捆绑的考核机制及以正面激励为主,推进构建企业与职工“共决、共享、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最近,上海市纺织工会重点对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开展情况作了一次调查。情况表明:作为集体协商核心内容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并不顺利。
    2023-06-14
    420人看过
  • 暂住证制度的思考
    公民只要离开自己的家乡,就会被当地居民称作“外地人”;而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全民参与经济建设,必然带来人口迁徙、流动人口管理等各种问题,这是社会的客观规律。政府不应该用行政的手段干预社会的客观规律,出台限制国民正常流动的措施。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利,所以原来由其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应该继续执行。尽管省级政府可以设立为期一年的临时许可,但是一年后他们必须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形成法规后公布。然而到现在为止,全国没有一个省级政府通过有关暂住证的行政法规。樊*烈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针对外地人群办理,并且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度里还需要办理“暂住证”,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2023-05-03
    433人看过
  • 对会计委派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思考
    作者:佚名2006-5-2015:49:19来源:中审网[摘要]会计委派制的目的在于根治会计信息的失真,但会计委派制只是一种治标的方法。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规范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会计委派制是在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三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会计信息失真是表面现象,而透过这一表面现象来看,就会发现财务收支混乱是因,国有资产流失是果。而会计委派制是在我国政府极力推动下产生的一个结果,其目的在于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其实质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由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的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一种新型的财务监督体制。但会计委派制在理论与实践中是有缺陷的。会计委派制是一种
    2023-06-07
    337人看过
  • 完善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的思考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陶志超内容摘要: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是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清算责任的规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大量的公司在终止后没有进入清算程序,并且侵犯股东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从构建完善的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角度出发,分析了清算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主题词: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制度公司清算法律责任制度清算主体法律责任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由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清算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经程序。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并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清算制度应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而清算法律责任又是公司清算制度不可缺
    2023-05-03
    476人看过
  • 中外绩效审计制度变迁及我国现行制度体系完善的思考
    「关键词」政府财务管理系统绩效审计制度预算制度一、引言政府财务管理系统是一个政治的开放系统。政府依据纳税人的需求与支持,通过政治系统形成政策,依据政策规划施政计划,尔后根据施政计划编制预算并据以实施,这是系统的投入;其后达成施政目标并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这是系统的产出。该过程结束后,政府尚需依据纳税人对施政的满意程度及目标达成程度,检讨并修正其政策。上述过程中,公民纳税以维持政府施政所需,政府执行施政计划与预算,其结果是否符合经济性、效率性与效益性?公共服务产出的质量如何?亦即其预算与计划执行的绩效如何?这均需经过具有审计专业能力与超然独立地位的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评价,这种监督与评价制度即为绩效审计,换言之,绩效审计在政府财务管理系统中肩负着信息反馈的功能。自DavidOsborne和TedGaebler提出“新政府运动”以来,公共部门的管理开始强调成果导向、弹性授权与责任制,政府审计的重点由
    2023-06-07
    278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

    #司法赔偿
    相关咨询
    • 我国制度现状及思考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9
      概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
    • 对缓刑制度的思考如何?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5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 现行制度对司法模式的破坏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30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对司法的破坏对司法尺度的破坏包括司法救济标准的尺度、适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举证责任归责及完成情况衡量的尺度等,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对它们都产生了破坏。其中,对司法救济标准尺度和法律适用尺度的破坏,体现为选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还是选择《民法通则》的标准,实际上由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的秘密多数意志决定。这个秘密意志选择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司法就只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来
    • 对我国离婚调解制度的思考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4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
    • 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4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无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主要意义有: 1、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要求;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现行的刑事案件; 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