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股权转让与名义股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0:13:31 382 人看过

1、已参与公司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是否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本来,只有股东才享有股权,才可能参与公司管理事务和行使股权;

然而,实践中,受让方在根本未办理或正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就已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或分配公司盈利,有的甚至担任了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此种情况显然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和股权交付中的权能移转,但却不是实际履行行为和交付行为的全部。而股权转让更重要的是权属的变更,因此,参与管理和行使股权并不构成股权的实际转让。

2、已支付股权受让款是否成为股权已转让的标志实务中,许多当事人依照约定向受让方支付了股款,但却未办理其它股权转让手续,这种情况同样不能认定为股权已经转让。

股款的支付无疑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最重要的行为,但却只是受让方单方的履行行为,它并不当然意味着转让方也履行了对应的交付行为,而股权的转让恰好不取决于受让方面取决于转让方的履行。

反之,如果转让方已交付股权给受让方,即使受让方未支付股款,也不会改变股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当然,已支付股款的受让方无疑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转让方向其交付股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作用

股权转让主要指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和行政无偿划转等形式。

1、股权有偿转让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在股权有偿转让过程中,律师的法律服务主要体现在:

(1)核查股权受让方是否具有依法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股东(又可称为股权出让方)的股权的主体资格,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拟受让的股权股份是否有作质押、冻结等情况;

(2)验证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股权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

(3)验证高级管理人员在授让股权前六个月内有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股权出让方有无签署过含有禁止或限制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股权出让方有无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的情况。对于股权出让方部分出让其股权的,律师还应注意要求该出让方出具其未出让的股份是否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的说;

(4)如果股份受让方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律师还应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的证券交易所核准信息披露的必备申报文件之一。

2、二级市场收购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1)帮助收购方及时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代拟书面报告和公告。如收购方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5%的股份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和公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2%的股份,需再作出公告;但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3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满后若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比例的30%,则视为收购成功。

(2)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就收购方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及收购要约的合法性等事项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3、股权无偿划转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股权行政无偿划转中律师工作的重点是核查和验证上市公司关于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变更、股权划转方关于划转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以及股权受让方关于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的信息披露文件,律师可以草拟需在股权无偿划转第一时间公告的文件。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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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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