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8:43:25 147 人看过

广东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一直居全国首位的省份,全省法院一向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和调研工作。今年1月1日、5月1日先后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使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并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和程序衔接的困难。面对上述严峻形势,我院主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已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并适时出台有关指导性意见,以统一全省劳动争议审判的司法尺度。随后,调研组分赴东莞、深圳、佛山等劳动争议案件较集中的地区,与当地两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工会及商会的代表进行了座谈,形成了有关调研报告。同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经过充分论证,并在广泛征求我省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对于我省企业及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影响(一)在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影响下,珠三角地区从事订单生产的企业确实面临很大的经营困难《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企业、劳动者、学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存在较大差距,对有关条款利弊的争议不断,并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据国内外媒体报道,因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外资企业所得税从15%增至25%、人民币升值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东莞等地有上千家鞋厂倒闭,万余港企面临关闭。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实有利于劳动者,该法的出台进一步激发了劳动者的维权热情。另一方面,在企业的历史欠帐(如拖欠加班费)积压较多的情况下,又不得不承受加工企业市场利润大幅减少的客观形势,使一些企业的经营无以为继。一些企业为把企业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采取工龄归零、劳务分包等措施规避该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二)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我省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趋势。2008年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处理总数的107%,而全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特别是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96.5%。东莞、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均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应对激增的劳动争议案件,珠三角地区劳动仲裁与法院工作人员超负荷工作达到极限。据统计,截止2008年6月15日,东莞市人民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8200宗,比2007年同期增加了5473宗,同比增长200.7%。截止2008年6月,深圳市六个基层法院共受理案件18999宗,比2007年同期增加了13033宗,同比增长218%。其中宝安法院收案10820件,而去年同期仅收案1790宗,今年收案数是去年同期的604倍;龙岗法院收案5309宗,同比去年增加了294.7%,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增加了268%。由于上述两部法律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大幅度的增长,劳动争议审判案多人少的局面将更加突出。大家分析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偏重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高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而大多数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及人事管理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一些法律从业人员的鼓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将猛增,请求的金额也将大幅度提高。案件主要集中在追索加班费和社保金。据称,仅深圳龙岗一区,多年来拖欠的加班费如数计付将达80亿元左右。这也是造成企业主和基层组织对新法有抵触的原因之一。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新法实施前,劳动争议仲裁采取按申诉的金额比例收取一定的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相比,劳动仲裁费金额比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新法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可能使劳动争议仲裁数量进一步增加,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必然随之增长。第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规定了对于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但所适用的案件范围较为狭窄,同时又赋予了劳动者起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权。不仅难以达到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目的,反而增加了中级法院直接审查劳动仲裁裁决的工作。第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审理期限进一步缩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可能出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情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裁决的,当事人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将造成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仲裁委员会超期未处理或不予受理而直接起诉到法院,从而增加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三)群体性劳资矛盾增加,维稳工作面临挑战《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部分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实施前就已开始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措施,如批量裁减老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变工资结构、降低工资标准等。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成本增加,许多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倒闭或转移财产负债逃匿。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势必进一步激化劳资矛盾,造成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22: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调解相关文章
  •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
    2023-06-10
    211人看过
  • 对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商品市场的日益繁荣带动了广告市场的发展,广告经营者如雨后春笋般开始出现,不可避免地,广告的制作发布由于从业人员资质、诚信意识强弱等因素存在着良莠不齐的情况,特别是在旅游、医疗、药品、保健品、教育领域违法行为渐现泛滥之势,对违法广告的监管、查处一直是基层工商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部分。一、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违法广告发布渠道的多样化一方面,广告发布的载体广泛,各种形式、各类商品或服务内容均可成为广告素材和广告发布媒介,形式多种,内容多样。另一方面,近年来通过对工商法律法规的积极宣传,大众对于无照经营、食品安全、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等工商职能有所熟悉,但对广告监管或是广告法律法规却缺少必要的了解,擅自制作、发布门头广告、店堂广告、传单广告情况较为常见,特别是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人员复杂地区违法现象更为突出,两相交融,便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绝。(二)工商所监管力量薄弱相较于辖区内大量出现
    2023-04-24
    352人看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宣传教育问题。新《条例》出台已有一段时间,但很多劳动者对之知之甚少,特别是一些外来打工者,对《条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及维权手段一无所知,这非常不利《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因此,从现实情况看,新《条例》的宣传工作仅靠劳动监察部门是远远不够的。二是执法力度问题。从《条例》施行一个多月来看,《条例》对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还不够大。从规定内容看,《条例》对无故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反而有所降低。《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而《条例》则规定只能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违法成本低,不足以构成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三是执法力量问题。《条例》的出台提高了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的地位。《条例》明确规定,县级
    2023-06-08
    483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的问题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2、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的问题从费率机制上看,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使得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了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利用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3、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上看,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问题对预防和康复没有作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很少。《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
    2023-06-09
    120人看过
  • 关于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制作笔录。当事人未陈述、申辩的或经复核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时应使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统一文书。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根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的,应当送达《告知申请听证通知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较大数额罚款听证的标准的通知》(津劳法[1999]296号)执行。三、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天津市违反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天津市违反
    2023-06-08
    180人看过
  •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二、医疗事故经济责任刑事责任是什么1、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对患者赔偿的责任,这是民事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
    2023-03-15
    244人看过
  •  农民工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劳动关系的确立与是否签订合同无关,而应自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时开始建立。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劳动者身份证明、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并非取决于是否签订了合同,而是自用人单位开始雇佣劳动者时,就已经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 动
    2023-09-09
    276人看过
  • 城市旧城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城市旧城区改造中存在的问题(一)旧城改造缺乏科学指导与总体规划不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城建设,都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一些零星插缝的违章建筑不仅不美观,还影响着城市各项职能的协调性,妨碍城市的发展,导致城市格局不规范、不合理,基础配套设施无法完善,使旧城的改造不彻底。(二)急功近利,忽视城市特色不同的城市由于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长时间的文化积淀而拥有自己的特色,但旧城区改造受时间和资金的影响,使得一些地区老旧的社区和自建住房与高楼林立的城市有些格格不入。此外,还包含一些历史悠久、具有当地特色的传统建筑,但这种“城中村”格局尚未被城市融合,许多处于矛盾中的城市往往为了自身的发展,使得这些传统建筑文化流失。但值得思考的是“千城一面”的情况与城市高密度的建筑是否真的是人性化的美好家园。所以,科学、合理地对旧城进行改造应创造出城市的特色,尝试更多风格迥异的城市建筑,
    2023-04-27
    440人看过
  • 房地产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各类房地产中介企业亦如雨后春笋。同时,其与市场发展不协调的一面也表现得更为明显。随着我国加入WTO,更多的海外中介将会长驱直入。土生土长的房地产中介业者,必须清晰地自我剖析,积极应变,顺利与国际接轨,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一)存在的问题1.法规明显滞后时下,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3条涉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以外,其余都是些部门规章,如1996年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等。我以为,其明显滞后于市场的缺陷在:标准难界定,主导权不明,明示指导不明,法律责任不清,行业解释不清楚。比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中介企业的设立须由设立人凭地方行业主管机关的执业登记证明到工商局登记注册。然而,由于执业登记管理严格,有些设立人便通过各种方法到工商局先拿执照,避开执业登记,而后非法执业。对这些只有营业执照、没有资质证书的中介企业,行业监管就无从落实——行
    2023-04-22
    114人看过
  • 劳动纪律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存在的问题有员工劳动纪律遵守度不强,工作缺乏热情和敬业的态度,对自身的劳动要求不高等。整改措施包括收集员工对劳动纪律的看法并在听取民意的基础上作适当修改;严格执行岗位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和请假销假制度和责任制度;员工针对规章制度查找自己的问题并改正。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程序1、人事处提供本单位的经过工会讨论并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规章制度,尤其是据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2、人事处提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证据;3、通知工会:公司人事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4、办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处安排相关员工办理工作交接;5、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财务处应当结算并给付劳动者薪资;6、劳动合同解除:在薪资结算完毕后,劳动合同解除;7、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23-06-26
    341人看过
  • 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
    本文讲的是离婚债权债务。对于具有夫妻债权事实内容的离婚判决如何对待,判决书能否直接作为其它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对于具有夫妻债权事实内容的离婚判决如何对待,判决书能否直接作为其它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进行再审;二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不予采纳;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有条件地采纳。其中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含义还可以折中地概括为以新查明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基于对已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以及与相关案件的事实关系的不同理解,同时又基于对法律操作性的不同做法和认识,有人认为,在其它案件有待认定的事实与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能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时,应当对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再审,待再审查明相关事实后,再以新查明的事实,作为认定其它案件
    2023-06-05
    406人看过
  • 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不服仲裁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还可以提起诉讼,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浪费当事人时间、精力,也影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审判机关的资源整合。笔者建议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及仲裁机构应逐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主要的想法是:取消现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体制。取消现有劳动争议必须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发生了劳动争议后,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若申请仲裁,就不得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提起诉讼,就不得再申请仲裁,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对于当事人一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法院则按照仲裁法第五章第58条至61条的规定办理。改革现行劳动仲裁机构的设置及管理模式,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针对现有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组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成了事实上的劳动主管部门下属办事机构问题,在现
    2023-06-04
    225人看过
  • 探析《劳动合同法》实施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劳动合同法》实施不久就面临许多挑战。需要加强这部法律的普法、执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等工作,以便更好地发挥这部法律在促进我国经济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关键词:金融危机劳动合同法挑战对策一、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实施面临的挑战(一)企业增加用人成本与降低用人成本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期限、裁员补偿、工龄计算等方面的一些条款,使得用人单位用人成本明显增加,而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效益下降,出现减产、停产甚至破产等现象,使得许多企业不得不在用人方面减薪裁员,降低用人成本。《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增加用人成本与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要降低用人成本的矛盾,使得《劳动合同法》实施不久就面临挑战,《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
    2023-06-09
    58人看过
  • 桂阳县实施妇女劳动权益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桂阳县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积极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的基础上,广辟就业门路,千方百计拓宽就业空间。全县女性劳动力约为24.64万人,占劳动力总资源的46.28%,实现就业20.94万人,其中外出转移就业6.49万人,占外出就业总人数14.11万人的46%;返乡创业613人,占创业总人数3601人的17%。一存在的问题一是就业压力增加。目前,桂阳县就业岗位特别是劳动力密集企业的岗位几乎达到饱和,且在短期间不会增加。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民工有可能陆续返乡,妇女就业又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二是在就业困难。绝大部分妇女想在家乡重新找一份工作,由于文化水平低、技能单一,在就业难度相对较大。特别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绝大部分妇女情愿呆在家里闲玩,也不愿意从事保姆方面的家镇服务工作。三是出现心理落差。由于长期在外地务工,有较稳定的岗位和收入,突然失去工作、收入减
    2023-06-07
    68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常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也可以由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作为调解员参与调解过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帮助当... 更多>

    #劳动争议调解
    相关咨询
    • 劳动法关于对旷工的处理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9
      对旷工的处理,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没有争议的是:旷工当天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旷工不请假不出勤,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赔偿损失。对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天数的,可解除合同。
    • 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21
      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反垄断条款缺乏统一权威的执法部门,反垄断政策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不合理,反垄断政策相关机构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 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3
      目前,家庭教育中最大的盲点是家庭失落了原有的内涵,比如亲情、温暖、孩子们最后的避风港等等,而成为了学校教育的延伸,家长变成了老师的助理,家庭教育成了应试教育这架狂奔马车上的一匹拉偏套的马,从而使家庭教育失去了应有的目标和方向。在现实中,学校、老师与家长在管教孩子上,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合谋、同盟的关系,这种同盟或曰合谋的形成,带来了两种令人不安的后果:一是学校教育向家庭的延伸,家庭成为学校教育的第二
    • 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对策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1
      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对策:一是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筹集难度较大。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明显加大了对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包括中央补助、省级奖补资金、地方财政配套、部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地方政府的部分资产注入及土地支持等,但仍有大量资金缺口需通过社会资金渠道来弥补,融资规模大、难度较高。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
    • 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1
      (一)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对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较之原法条更加具体,但仍然比较原则。比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仍然是比较抽象和难以把握的规定。实践中,由于法官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差异,裁判结果往往也大相径庭。 2、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偏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