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资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10万元(其中含有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经纳税调整后反亏为盈,即根据税法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其中已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请问:该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经纳税调整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这5万元的捐赠支出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第二款强调: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当然,上述限额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包括已经明确可以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比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通知中的灾区捐赠,不论企业会计利润为亏为盈,都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您上面提到的5万元公益性捐赠,如果不属于上述税前可以全额扣除的情形,企业会计利润为亏损时,应将5万元全额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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