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00:28 264 人看过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审批权限

(一)审批/管理部门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审批管理部门。

(二)审批权限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以及经商务部批准已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的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部审批事项经委托,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2、商务部审批权限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商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由商务部审批。

二、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1、一般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

(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特殊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汽车分销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后批准。

(2)成品油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证入《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领等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的规定执行。

(3)药品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分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4)音像制品分销(不含批发)

中国合作者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中国合作者自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合作者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文化主管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中国合作者自领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1、备案范围

新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变更涉及信息表中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内容的部分,均需填写(更新)信息表。

2、具体备案要求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是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中《商业企业信息表》(以下称信息表)的要求填写和更新相关内容。

备案工作应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复相关申请同步进行。

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未在系统中填写信息表的,依据现有审批权限,由企业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完成补录工作。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关闭门店可单独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在变更申请时一并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和更新信息表。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的,应在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

我部将在系统中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地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备案的,将视情况在商务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改,收回审批权限。

3、备案表及说明

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股权结构中方:(出资额)(占比)

外方:(出资额)(占比)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法人代表

(以上内容由系统根据存根内容自动生成,以下内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外方实际出资人

重点商品(多选)

分销方式(多选)

店铺/加油站数量及投资额

店铺/加油站明细表

序号门店名称及地址面积(平方米)

1

2

填报人

填报时间填报原因(多选)

说明:

1、以上内容将根据情况不断完善和修改。

2、注明多选填报的内容,由系统以下拉框的形式提供选项,其中:

重点商品包括: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图书、报纸、杂志、汽车、药品、农药、农膜、化肥、原油、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

分销方式包括:批发、零售等

经营业态包括: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涉及汽车品牌销售的,应在店铺/加油站明细表中说明授权企业名称、授权销售的汽车品牌、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

填报原因包括:新设、变更经营范围、新设店铺、新设加油站、变更股权结构、外方实际出资人及关闭店铺等。

3、外方实际出资人:要求企业披露其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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