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两种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一、合作作品的特征
1、合作创作人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
2、合作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
3、合作创作人应完全完成合作创作各自承担的内容,即应尽到合作创作的义务和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人的权利;
4、不参加创作,只为创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资料搜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表。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著作权人情况。
2、申请者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作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作品样本
4、作品创意说明。
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合作作品附合作作者委托书、委托作品附委托合同或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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