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呈请的逮捕措施进行审查时,主要面对的问题,是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其中证据问题占百分之八十,法律问题占百分之二十。
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将证据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非法证据。
目前,主要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暴力、胁迫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二是,证据基本要素欠缺的证据。
如,鉴定人、鉴定机构无资格、超范围鉴定等,证人、犯罪嫌疑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名等,这些证据不能用,但也不属于非法证据。
三是,瑕疵证据。
之前被划在非法证据中的,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因其在实践中基本上都能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不容易被排除,除非是该类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有严重违法+可能损害司法公正+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按非法证据排除。
另外,未在办案场所讯问,笔录中有笔误,侦查人员在讯问笔录、扣押清单等中是一人签名的等,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按瑕疵证据对待。
四是,合法证据。
对于以上这四类证据,在审查逮捕时:
合法证据,正常使用,不用赘述。
非法证据,主要针对的是人证而非物证,且是人证获取中的严重与明显的违法行为;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取证,只要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批捕时可忽略不计;但严重违法取证的,则应当排除。
瑕疵证据,不排除其使用。
证据基本要素欠缺的证据,不能使用,应予以排除。
哪些是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
审查起诉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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