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行使的规定:法律如何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5 08:35:38 494 人看过

保险代为权的行使条件法律规定是:

1、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原因必须在保险事故范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支付义务的原因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相同;

3、保险人已履行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的义务;

4、保险人的代位权是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第三人;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权利性质上没有人身专属性;

6、代位权应当行使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但其范围受法律限制,其行使不能损害被保险人因支付保险而获得的赔偿;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二)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三)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四)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五)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六)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

(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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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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