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物品扣押的规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20:41:20 286 人看过

很多时候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处置违法人员需要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违法人员身上的物品进行扣押或者是查封,这个是规定。行政机关扣押物品的,要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经调查后如果是非法财物的没收,依法要销毁的,销毁处理,如果解除扣押的,退还物品。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期限是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被人民法院冻结银行的存款后,其冻结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公民动产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查封公民的不动产或者是冻结其他财产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年。但是,目前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侦查中的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有罪的物品,应该进行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能进行查封或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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