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祖民与被执行人王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3:52 435 人看过

申请执行人李祖民,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王喜,男,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祖民与被执行人王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扶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水田承包款45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0元。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本案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5)扶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树成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代理审判员陈英华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贾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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