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什么特别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17:28 166 人看过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是什么?所谓保险合同专用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之外自由约定履行其特殊义务的条款。其实质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限制。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专用条款包括:关联条款。关联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伦敦保险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通用条款。它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个普遍的特殊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往往在保险单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补充条款,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附加条款。保证条款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者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情况存在或者不存在,否则属于违反保证;违反保证的,保险人有权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责任,所以保修条款实际上是一个消极的特殊条款。依照本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以外的其他保险事项达成协议。一般来说,这些协议形成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防灾防损条款、风险增加条款、保证条款、退款条款、免赔优惠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代位求偿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标的转移条款和保单中的借款条款转移条款、自杀条款、假年龄条款、年龄条款限制条款、身体虚弱保险条款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3日 17: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合同相关文章
  • 健康保险及其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1.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普遍存在于包括保险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中,它同样影响着健康保险的发展,并且表现得尤为显著。健康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完全竞争的特殊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一方面保险双方存在的不对称信息构成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因为被保险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方。当被保险人具有较标准体稍高的危险水平,而保险人并未意识到这种危险而没有提高保险费率时,就诱发了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保险人为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往往采取提高保费的方法,从而危险程度低的被保险人最终会因保费水平与自身健康水平不匹配而退保或不保,结果健康保险整体的危险水平被抬高了,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负担随之加重,经营风险也因此增加。健康保险的道德危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医疗各环节的技术问题,比如被保险人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治疗方案,而不同的方案其费用开支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二是保险人与医生合谋抬高医疗费用以向
    2023-04-23
    182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有什么
    一、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有什么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哪些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1.现有利益。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2.合法的、预期的利益。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3.责任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4.信用或保证利益。权利人对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
    2024-01-23
    481人看过
  • 医疗保险哪些条款要特别注意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病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如药费、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等。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人需注意保险到期要及时续保。除此之外,以下五大条款需要投保人特别注意。1、免赔额条款,这是医疗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也是医疗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医疗保险中,一般均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通常医疗保险的免赔额为100元。2、比例给付条款,该条款是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比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负30%,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计递减。这一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
    2023-05-09
    216人看过
  •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有什么内容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
    2023-05-09
    83人看过
  • 保险条款特约条款纠纷什么时候起诉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之相关规定,对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非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或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此年限自其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时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5-10
    462人看过
  • 没有特定条件时保险合同生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保险合同转让具备的条件第一,被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应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否则当然不具备转让的前提。第二,转让双方就保险合同转让事项须达成一致,当然,也存在合同主体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转让,如合同的主体是法人时,
    2023-07-13
    350人看过
  • 房屋租赁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什么问题
    一、房屋租赁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什么问题1.租赁房屋基本情况。应明确租赁房屋具体地点、门牌号、楼层、结构及附属设备等。2.租金及支付租金方式。应明确租金数额及支付租金的时间和方式。3.租赁房屋的用途,是经营还是自住。承租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房屋遭受损失。4.租赁期限,明确房屋租赁起止时间。5.修缮责任。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通常由出租方负责。合同中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日常维修,由出租人支付费用或从租金中扣除。6.物业费、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7.违约责任。双方可约定一方在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支付标准。8.其他如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等。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多少双方自行协商约定,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3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2023-10-27
    125人看过
  • 签订装修合同需要特别注意标注的条款有什么
    1.要注明工期约定如果对家庭进行较为简单的装修,那么工期一般在一个月左右,一般来讲,为了防止逾期,装修公司都会把工期定到四十五天到五十天。如果您想早日住到新家,那么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与装修公司协商,将工期提前。2.要将付款方式标注清楚一般来讲,装修款项的首付一般约定在60%左右,之后,在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再交纳5%。这样的话,相当于工期刚刚过去一半,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绝大多数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修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尽量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3.将装修公司的资质等列入合同项有些装修公司可能会将工程擅自转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业主可以提前将装修公司的资质、装修工人的组成等初始资料列进合同,并且对装修公司进行转包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违约约定,一旦发生转包行为,装修公司需要支付违约金,从而保护业主的权益。4.在合同中设置
    2023-06-15
    418人看过
  • 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包括什么
    (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坐落地点。(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四)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
    2023-03-15
    310人看过
  •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案情介绍】赵某向原**财产保险公司S区公司投保奥-迪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是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期不负保险责任。”投保单中“特别约定”一栏为空白。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S区公司索赔。S区保险公司研究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作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同意,遂向S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投保单上面没有“特别约定”的内容,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又无赵某的签字,该条款不具有效力。因此判决S区公司赔偿赵某20万元。保险公司不负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特别约定”有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有
    2022-11-05
    298人看过
  • 法条竞合犯特别规定有什么?
    一、法条竞合犯特别规定有什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关系)。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处罚。当两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关系),则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两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处于中立关系(如强奸罪和诈骗罪)、相互对立或矛盾的关系(如盗窃罪与诈骗罪),则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两个条文之间具有交叉关系,则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而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二、法条竞合犯怎么处罚的?在法条竞合条件下,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法条定罪处罚。其选择适用法条的原则,主要是:(一)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特殊法
    2023-04-13
    242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是什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
    一、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是什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是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1.合同都载明的责任免除。2.健康险的责任免责条款。3.意外险的责任免责条款。意外险对人的健康状况没有限制,但对于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业、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
    2023-05-03
    72人看过
  • 忠实保证保险和合同保证保险有什么区别
    忠实保证保险与合同保证保险的区别:1.忠实保证涉及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合同保证并不涉及这种关系。2.忠实保证的承保危险是雇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而合同保证承保的危险主要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行为。3.忠实保证可由被保证人购买,也可由权利人购买,而合同保证保险只能由被保证人购买。一、保证合同为什么是要式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者将要成立保证合同却发生法律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为要式的合同,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第一,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定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二,第三人单方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也成立。第三,主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二、保证人的义务有什么保
    2023-03-19
    302人看过
  •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特点,和民间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特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特点如下: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的区别如下: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有偿借款不应该违反国
    2023-06-23
    14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保险合同
    相关咨询
    • 保险合同特点是什么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21
      保险合同的特点本合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本合同为有偿合同(即双方需要支付对价合同)、双重合同(即双方都需要履行一定义务)、幸运合同、附属合同(即一方事先起草,另一方只需同意)。
    • 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具备什么特点?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首先,保险合同应当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订立的,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其次,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论投保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与保险人之间都没有上下高低之分。合同内容必须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此外,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是
    • 深圳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什么特别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购房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保证合同有什么区别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的区别(一)合同主体,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合同性质,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
    •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主要有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07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有法律文件相类似的特点,比如权利描述,通信地址的变更,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残疾的定义和司法鉴定,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