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俗话说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在国际上,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一个普遍的原则。例如,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虽然欧盟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但也将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作为一个重要的立法理念。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负责,旨在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是一个与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行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主要职责:一是守法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不得有违法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目前的执法实践来看,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少数不法分子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牟取暴利,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的违禁物质,伤害消费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要求,如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检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召回不安全食品、停止经营义务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履行这些职责,确保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二是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业是良心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有社会责任感,保持道德底线,诚实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这方面,《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如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披露加工过程、宣传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这是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好形式。
隐名股东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
一、如果公司成立了隐名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一)如果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则此时隐名股东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二)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认缴出资的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未成立的,则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这种情况各股东之间,包括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作为企业开办者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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