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的管辖范围有哪些方面
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
二、申请移送管辖的条件是哪些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移送管辖是否可以上下级移送
在上下级之间移送管辖是可以的,移送管辖的目的在于对不符合管辖条件的法院将诉讼案件移送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移送,但如果涉及到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在上下级之间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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