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
处罚依据:《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种子法》未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根据情节警告、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以下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限期改正;
2、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10公斤至50公斤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2000元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3、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种子数量50公斤以上或者珍贵树木种子价值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警告,并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在50%以下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扣减该项目下一年度50%的投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未使用良种造林面积达50%以上的,取消当年良种补贴资金,并取消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警告、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对造林质量影响较大,或者给经营及使用者带来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对造林质量影响重大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细化标准:没收《合格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
五、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罚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处罚:
1、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2、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以600元至800元罚款。
3、伪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以800元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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