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是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拟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是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为重点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从管理的主体上来看,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区的监督管理,以及制定环境环境体系规范的从业人员进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理工作的规范性约束文件。从空间范围来看,该《暂行办法》是适用于每一类的自然保护地的。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全国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市级及市级以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设立、晋(降)级、调整、整合和退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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