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05年10月1日17时许,王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文登市小观镇电影院门前公路处,摩托车前端与步行的刘某身体相碰撞,将刘某撞倒在地。这时,王某某驾两轮摩托车沿该路由西向东行至交通事故地点,从倒在地上的刘某身上轧过后人车摔倒,起来后逃离现场。刘某身体被移动,此时获悉赶来的急救医生现场检查,诊断刘某已经死亡。人们正在围观之际,严重醉酒的许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冲进交通事故现场,将刘某的尸体再次碾轧后摔倒。
2005年12月25日,公安交警因无法判明刘某的行走方向及死亡情况,作出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结论。2006年2月20日,刘某的子女作为原告以王某、王某某、许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被告王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步行的刘某身体相碰撞后,第二被告王某某又驾驶两轮摩托车将已被王某撞倒的刘某的身体碾轧过后摔倒,致刘某死亡。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利,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并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尽管被告许某酒后驾车从刘某身体上轧过时,刘某已死亡,但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许某亦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因此,法院最后判决二被告王某和王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交通事故误工费共计42,456元,三被告各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分配问题所作的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但这一原则有三点例外规定:一、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机动车驾驶人对此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第一种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对他们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有过失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本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当然这不等于说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失,他可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失,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际,他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加以补救,这时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责任。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突然同方向一个行人横穿公路向对面猛跑,机动车驾驶人发现了这个情况,赶紧踩刹车,但还是将行人撞死。行人过马路未止步瞭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违反了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紧急刹车,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按照严格责任驾驶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按照该例外规定,就可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相反,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一辆制动不良的车辆,虽然他也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但他在与被害人的过失相比较时,则应承担比驾驶合格机动车驾驶人更大的责任。
本案被害人刘某在街上行走时,先后被王某和王某某两人驾驶摩托车碰撞致死,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由于后来的抢救和围观已经遭到破坏,无法查知刘某本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失,这时应由二被告承担无过失责任,何况第一被告王某还是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
第三被告碾压被害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因此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没有责任,但是他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轧过被害人的尸体,他的行为对被害人亲属的感情造成极大的伤害,是一种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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