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购并国内企业的垄断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6:43:21 296 人看过

一般来说,外资进入我国的途径有三种:一是新建企业的方式;二是兼并企业方式;三是收购企业方式。后两者统称为“购并”。80年代以来,外资在我国主要以直接投资为主,即直接兴办“三资企业”。自1991年以来,外资越来越青睐于以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为投资对象的合资收购。其中以金融投资形式的购并行为尤其令人关注。

一、外资购并国内企业主要动因分析

1.竞争因素。希望减少竞争对手,扩大市场占有率,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达到垄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购并,可以在减少竞争对手的同时短期内进入新的行业,迅速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取得购并公司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取得规模效益,同时还能取得被兼并公司的品牌。

2.经济原因。企业购并是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的结果,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企业为了能在全球市场上生存和发展,必须具有与全球市场相适应的企业规模和竞争能力,而企业实现全球扩张的最好途径就是跨国兼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是全世界最大的市场,因此,为了取得在中国的生产和销售优势,除了直接投资之外,购并国内企业就成了行之有效的途径。尤其是1994年以来,美国、日本、欧洲的许多产业资本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都开始走向国门,流向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我国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大部分企业都不十分景气,甚至面临亏损倒闭的威胁,希望寻找出路,因此成为外资购并的对象。这也是近几年外资购并国内企业案例日趋增长的又一个原因。

3.法律原因。由于不同的国家对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同,使得企业会因跨国购并得到最大的收益,其中最大的是所得税收益。由于不同国家税法对企业所得征税的范围和税率的不同,以及东道国对税收抵免的规定不同,企业可以通过跨国购并合理避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优惠政策,同时我国的所得税率(33%,优惠税率是15%)相对于其他的发展中国家低,所得税优惠就成为外资购并国内企业的又一动因。另外我国正处于市场机制转轨时期,公司购并也是刚刚起步,尚未制定《企业兼并法》、《反垄断法》等规制公司购并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司购并也没有做任何规定,更谈不上对外资购并国内企业的限制了。因此,许多在国外会构成垄断或者限制竞争的购并在我国都会因没有法律规定而能够实行,这也成了外资大量购并我国国内企业的动因。

二、外资购并国内企业引发的垄断问题

公司购并必然引起人们对垄断的担忧。尤其是在我国外资购并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随着外资的不断进入,外资购并以不仅仅限于购并不同的企业,而把着眼点放在购并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以求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现阶段,外资通过购并同类企业垄断市场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都非常大。目前,我国尚未颁布《反垄断法》,对公司并购可能出现的垄断后果尚无实质性的法律规定。仅仅在《关于企业兼并暂行办法》中作了这样的规定“企业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很明显,这仅仅是原则性要求,并无可操作的实质内容。在现实中,外资垄断已经出现苗头。比如在橡胶轮胎行业中,中-策分别以合资方式控股收购了**双喜轮胎公司、**橡胶厂,将股权纳入在国际免税地百*大注册的“中国轮胎控股公司”的名下,而后又以存托凭证式在纽约上市,募集资金后又分别收购了**橡胶厂、**橡胶厂、**橡胶厂。在啤酒行业,**公司收购了**啤酒厂、**啤酒厂以及烟台等地多家啤酒厂,在百*大注册了中国**控股公司。最近,世界最大的商务印刷公司——**RR与**森公司购买了**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旭日印刷公司的部分产权,并且开始寻找印刷行业的其他收购对象。可以说,外资通过购并国内企业构成垄断的问题已经成了无法回避的问题。随着我国外资并购的迅猛发展,必须加强反垄断立法,否则就会给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留下难以治愈的后遗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9: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坚决查处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反垄断执法涉及跨国外企,导致一些海外媒体发出质疑。对此,国务院李总理在2014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曾指出,反垄断调查所涉及的企业,外国企业仅占到10%,这说明并不是针对某个方面企业的。中国推进的包括反垄断调查在内的事中事后监管是依法、透明、公正进行的。这些举措有利于中国扩大开放,让更多外资、外国产品愿意和敢于进入中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已经完全融入到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经济大格局。针对目前的这种经济现状,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必须加强,在查处案件上应当有所作为。1.坚决查处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主要是关注大企业,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是大企业来实施,几个企业能够共同控制市场;纵向垄断更是需要实施价格控制的企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否则不能对下游形成有效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是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要用好反垄断这一法律
    2023-06-07
    358人看过
  •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期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一、并购融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①并购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避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②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③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企业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④并购贷款最高额度为并购交易对价的50%。⑤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⑥并
    2023-06-23
    181人看过
  • 内资并购的变数—反垄断审查
    对于内资并购而言,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给其添了点麻烦。原本特别关照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名义,开始对内资并购进行规制。不管是何种程度,反垄断审查必然给内资并购行为带来变数,只不过希望,不要让企业太负累。8月23日的消息说,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工作,将由商务部新设的反垄断局承担。一、2006年开始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避免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或资产并购境内企业可能导致的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情形,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06年9月8日施行。该规定第5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
    2023-06-07
    286人看过
  • 我国银行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及立法建议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营业机构已经超过18家,外资银行总资产超过380亿美元。从数量比例上看,已经有70多家金融机构向外资出售了股权。近些年来,我国在金融系统大量出售股权,反观中资银行,交通银行从1997年开始就申请在英国开设分行,至今也未能成功;同样的,中国建设银行在纽约和伦敦已设了十多年的代表处,还不能升格为分行;而中国银行在新加坡至今没有领到完整的银行执照。这种流入与流出处于不平衡状态。银行业则属于金融业的支柱,银行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不能简单的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立法必须承担起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任务。即便是开放程度高的美国,对于银行业的外资并购也采取谨慎的态度,更倾向于鼓励本国金融业的横向合并。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至少在目前看,不宜以国内银行业的并购为主要规制对象,而应以外资购并国内银行为主要监管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国内银行
    2023-06-05
    125人看过
  • 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从欧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看
    来源:作者:李楠[内容提要]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环境的改善以及利用外资渠道的扩宽为外商的跨国并购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跨国并购在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垄断。因此,尽快构建我国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将跨国并购纳入该制度框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一些思路和建议。[关键词]跨国并购垄断市场份额一、跨国并购的基本性质分析(一)、跨国并购的含义并购(MergersAcqisition)一词包括兼并和收购(或购买)两层含义:。兼并(Merge)指公司的吸收合并,即一公司将其他一个或数个公司并入本公司,使其失去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企业变更、终止的方式之一,也是企业竞争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在西方公司中,企业兼并可分为两类,即吸收兼并和创立兼并。收购(Acqisition)意为获取
    2023-06-14
    129人看过
  • 外资对国内企业并购的一般规则
    虽然相对来说,上市公司由于财务制度、信息披露比较规范、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明晰,应是外资并购的首选,但毕竟上市公司资产规模都比较大、数量也有限、而且并购要受制于很多条件,因此从数量上来说更多的外资并购将发生在外国投资者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而这就也凸现了《并购规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是什么1、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境内公司股东初步谈判,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若有并购意向,起草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拟定双方合作步骤、基本合作框架等内容。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债权债务、或有负债、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内公司进行审计。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财务风险。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
    2023-02-24
    58人看过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选择
    一、适用场合2006年8月8日,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对于外资并购领域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必将对今后的外资并购产生重大的影响。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未上市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的并购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新规定中,对于外资并购,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其一为股权并购,其二为资产并购。那么,作为企业,如何选择并购方案呢?这需要对这两种并购方式进行具体的解析。二、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方案解析:l股权并购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优点:程序相对简单,并能节省税收。弊处:债权债务由并购后的企业承担。有潜在债务风险。但可通过协议尽量避
    2023-06-15
    374人看过
  •  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步骤
    外资企业并购境内公司需经过一系列步骤,包括谈判、尽职调查和签署保密协议等。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律师会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随后,根据综合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并购,并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外资企业并购境内公司的步骤如下:1.双方进行谈判并确定并购意向,同时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2.双方签署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和股东情况进行调查;3.尽职调查完成后,律师会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4.根据综合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并购,并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境内公司并购外资企业步骤境内公司并购外资企业可能涉及到跨境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境内公司并
    2023-11-11
    127人看过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的影响
    一、新规定的基本内容机构决定是否批准并购。(1)首次明确提出换股并购,并且将离岸公司纳入了监管范围。首次在法规中允许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增发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事实上,换股并购在国际并购实务中很常见,在国内通过离岸公司的方式进行的操作也不少,但在国内的法规中一直是空白。新规定填补了这个法律空白,对换股并购从法规和审批程序上加以规范,使换股并购尤其是离岸公司被纳入监管,对资产流失、假外资等问题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管理,同时通过离岸公司方式进行的并购行为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说,无论换股并购规定的内容如何,出现专章规定换股并购就是中国外资并购法规的一大进步。
    2023-06-18
    402人看过
  •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取向研究
    1、世界跨国并购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投资报告》多年统计,1995年世界跨国直接投资超过3000亿美元,1999年超过1000亿美元,2000年达到13930亿美元的峰值。随着世界大部分地区经济增长放缓,特别是互联网经济的全球泡沫,全球投资活动急剧减少。2001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8238亿美元,比上年下降41%;2002年,为6512亿美元,下降了21%。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市场准入放宽,投资软硬环境不断改善,中国对国际投资的吸引力不断增强。2002年,中国吸收了创纪录的527亿美元的跨国直接投资,创下当年世界之最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跨国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是由跨国并购(M&;A)这是一个巨大的增长。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统计,1996年世界跨国并购超过2000亿美元,达到2270亿美元,占当年3861亿美元跨境直接投资的59%;2000年超过
    2023-05-07
    454人看过
  •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
    由于被并购的国有企业往往有较长的历史沿革,因而其债权债务关系通常较为复杂,再加上有的目标企业由于管理上的问题,使得本来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混乱。而且,在并购完成后,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将由并购后的企业承担。因此,在将该类企业作为并购目标时,应当先对目标企业的现有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并确定处理方案。这一点在股权并购项目中尤为重要。在这一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1.制作明确的债权债务清单收购方可要求目标企业的原股东及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全力配合其进行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清查工作,并制作债权债务清单,以明确目标企业对外负债的总数额。同时,为了防止目标企业还有其他对外负债,收购方可要求目标企业的原股东出具承诺书,以保证目标企业除债权债务清单中列明的负债之外再无其他负债。2.目标企业有无对外担保作为购并目标的国有企业可能会有对外担保。由于原国有企业的管理可能会有一定的漏洞,因而有时会发生这样的
    2023-06-09
    393人看过
  • 并购德国企业的劳动法问题
    德国,这个位处欧洲交通十字路口的国家,对中国企业而言,其各方面的吸引力不容忽视。一方面,德国是欧盟最大的市场,另一方面,德国具备优越的地理位置,中国企业可以德国为跳板,将业务拓展到欧盟的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盟的新成员中东欧各国。就双边贸易额来说,德国也是中国在欧洲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因为这种种优势,已有很多中国企业将投资的目光投向了德国,特别是以并购的方式取得同行业先进的技术、专利、品牌和国际销售渠道成为眼下热点,而这些都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开拓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然而,投资行为需要谨慎地规划、审查及实施。相当数量的中国投资项目就是由于缺少合理规划、对德国法律不熟悉而以失败告终。德国的法律体系与中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德国复杂细致的劳动法制度:法律、劳资协议、企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等构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并在一定程度上对雇主的权利(如指令权)予以限制。在部分法规中存在大量的保护性规定,对工作时
    2023-06-09
    484人看过
  • 美国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的控制及其启示
    反垄断计划是每一笔并购交易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开要约收购也不例外。美国反垄断法中的并购主要涉及管辖权、实体法、程序法等。管辖权规定主要体现在大量的法院案件中,涉及外国并购是否应当接受美国反垄断当局的审查以及美国反垄断法是否适用;《克莱顿法案》主要包括实质性条款,这些条款将影响并购交易的可能性以及完成并购必须采取的剥离或其他补救措施的范围;程序性规定主要由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案(HSR法案)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这将影响并购交易的审查时间、执法机构调查和提出异议的可能性。1、并购控制的范围如下:美国克莱顿法、高铁法及其实施细则。并购包括要约收购、兼并和合并。达到申报门槛的并购,应当报反垄断部门审查。收购人和被收购人必须首先指最终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企业。最终母公司是指不受其他企业控制的企业。控制,是指(一)持有发行人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的50%以上;(一)非公司时,
    2023-05-07
    473人看过
  • 沈幼伦: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审查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我国将经营者集中分为需申报与不需申报两种情况,属于后者的,法律明文规定,未经申报者,不得实施集中,换言之,即使集中也不产生效力。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了可以不申报的情形:(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根据该条含义,其指母公司与占子公司5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或资产的子公司间的集中,无需申报。举例言之,A公司或个人是甲、乙、丙公司的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资产拥有者,现A公司与甲、乙、丙公司集中,由于A公司事实就控制着甲、乙、丙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集中和不集中只是形式的区别,所以这类集中无需申报;(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根据该条含义,其指母公司出售少于50%表决权的子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与他人的,无需申报。举例
    2023-04-13
    484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国内企业参与海外并购前需注意的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1-26
      国内企业海外并购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充分了解海外卖方主要交易动机。 二、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商业及法律文化差异。 三、平衡复杂的利益关系。 四、合理量化风险,建立价格谈判互信基础。 五、在正式交易协议中设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保护性条款。
    • 中资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流程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3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很多本土企业也越来越国际化,只有走向世界才能不被淘汰,所以也延伸出了很多中外合资的企业。那么中资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有哪些?公司并购法律风险有哪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流程是怎样的?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冉彬律师解析。 一、中资企业跨国并购融资方式 1、国内并购贷款并购贷款是国际并购中常用的融资手段。所谓的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
    • 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的手续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3
      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是比较繁琐的事务,其中涉及的法律较多,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手续要完成,简单的讲,在确定并购对象后,要向商务局申请办里批准手续,具体提交的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司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验资告;资产负债表;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文件;投资合同及章程等,如果收购限类企业还要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可研报告等。获得批准后到公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如外资股权占25以上,还应办理内资转外资手续。
    • 外资并购并购企业流程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01
      1、并购双方谈判和确定并购意向。雇佣中介进行职务调查1、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国内公司股东进行初步谈判,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如果有并购意向,起草框架协议和意向协议,制定双方合作程序、基本合作框架等内容。2、签订保密协议,外国雇佣国内律师代表国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状况、债权债务、负债、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进行职务调查的必要时也可以雇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内公司。3、尽职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情况律师
    • 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融资方式如何规定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1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