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4:02 172 人看过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厦府办[2005]251号

发布日期:2005-10-13

执行日期:2005-10-13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一、审批依据和目的

为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建筑功能、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受理对象

在厦门市辖区内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三、受理条件

(一)可受理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保留建筑物且为自用经营;

2、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营运中心、旅游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策导向;

3、满足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民防、卫生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

(二)不受理范围

1、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

2、已批未建、在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

3、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

4、小区配套公建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

5、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

6、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未征得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7、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

四、申报要件

(一)权属单位(或买受人)书面申请;

(二)权属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各1份;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市政府建设用地批文、《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及付款清单证明文件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并出具变更后满足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各种规范要求及规定的书面文件;

(六)申请变更为餐饮、娱乐等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项目,应征得所在地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及市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七)属于分摊用地的,需提供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区政府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九)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十)原批准有效的设计文件、图纸(各1份),和新设计文件、图纸(各2份)。

五、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申请,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岛外各区,由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二)各相关部门并联审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函,供申报单位(或买受人)进行深化设计;

(三)初审不同意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

(四)初审同意的,申报单位(或买受人)依据初审意见函进行深化设计并按基建程序进行报批,核准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

(五)权属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报审资料,各部门同时就地价调整、消防安全、环保、结构安全、市政设施等进行并联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六)工作时限要求: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或《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其他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七)有效期要求:《取得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两个月内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相关用地变更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土地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土地用途变更、地价调整事项。

六、有关用地手续与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经批复同意变更的,给予补办剩余年限限制性(自用自营)出让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颁发实施的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计收;今后如发生转让,则按照市场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差价。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3: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厦门市调整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交财[200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道路(公路),系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建设的道路、普通公路、桥梁、隧道。第三条凡在厦门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市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厦门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厦
    2023-06-08
    372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
    2023-04-22
    332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局、国土房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八日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的意见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厦门市教育局为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规范高校建设用地管理,提高高校用地的集约化水平,促进高校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对高校建设用地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1、高校建设必须符合厦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高校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取得。3、高校的办学规模须经有权部门批准。4、除列入211工程的高校外,其他高校的后勤建设用地应剥离出来,后勤设施(包括学生宿舍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应由当地政府按照城市空
    2023-04-22
    374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出售的行为。第三条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经营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已领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四)已在本市银行开立预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五)已完成基础工程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政府机关效能建设,更好地为企业、基层服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受理、服务、协调、督办”的职能,对我市新建、续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该中心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主任:陈永欣(市建委主任)常务副主任:黄诗福(市建委副主任)副主任:徐模(市计委主任)黄家列(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副局长)郑振生(市土房局局长)叶重耕(市财政局局长)张益河(市市政局局长)马武定(市规划局副局长)倪奕祥(市环保局局长)许开水(市园林局局长)陈起运(市民防办主任)汪清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组成。下设管理服务处,为事业单位性质,工作人员以兼职为主,配备部分管理人员。人员配备由市建委专题报市编委审批,所需工勤人员按新的用工制度向社会招聘。二○
    2023-06-10
    482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厦门市“E通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厦府办[2005]3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制定的《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小额支付一卡通(以下简称E通卡)预收资金的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E通卡,是指经厦门市政府批准,由厦门市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卡公司)统一制作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非接触式IC卡。作为市民小额支付的电子钱包,E通卡用于支付参与厦门市E通卡系统的服务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条E通卡分为普通卡(包括带公交季票功能的普通卡,以下同)、纪念卡、联名卡。不记名,不挂失,带公交季票功能的普通卡只能在公交总公司挂失季票。第四条普通卡或联名卡发行时需收取30元
    2023-06-07
    325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经发局为规范我市加油站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加油站网点布局与用地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5]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有加油站用地的实际,现提出如下管理若干意见:一、凡已建、新建加油站应取得市经发局批准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方可办理加油站用地手续。二、已建加油站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处理(一)符合《厦门市公共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且具备经营手续的,责令补办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并按政府确认的市场评
    2023-04-22
    238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疏通就业渠道,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保证劳动力市场有序运作,实现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介绍机构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三条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开展业务必备的设施;(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三)开办资金不少于三万元人民币;(四)有两个以上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五)建立完整的职业介绍工作制度。第四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一)本市的单位、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区(县)属单位和个人向区(县)劳
    2023-06-09
    201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发挥信息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控制房地产市场非理性需求,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第三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
    2023-06-10
    177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厦门市部分地方行政规章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国以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由市政府(包括市人民委员会、市革命委员会)发布的或批准发布的行政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进行了清理,现已基本结束。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八十六件,经市条法局逐件复查和市政府审查,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序号法规名称发文号日期废止依据工业类关于市属国营工矿企因不符合当前经济1业实行经济责任制中厦政〔1981〕378号体制改革要求,自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行失效批转市经委“关于厦门2市工业企业产品零部厦政〔1982〕65号同上件协作加工问题若干暂行规定”序号法规名称发文号日期废止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3工交企业经济责任制厦政〔1982〕84号同上的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关于厦政〔1981〕42号4文件的补充通知(集体厦政〔1982〕87号同上所有制工
    2023-06-11
    496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府[1996]综125号发布日期:1996-6-13执行日期:1996-6-1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介机构是经省财政或审计部门批准,工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第三条中介机构可以承办下列业务,并出具有关报告:(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二)验证企业资本;(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四)办理会计、审计咨询,会计、审计服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四条中介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2023-06-07
    264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财政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制定的《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凡在厦门地区(含同安县)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
    2023-06-07
    54人看过
  •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2023-06-10
    233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不含土地开发费,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外,均按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第四条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和土地等级确定。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见附表一。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凡符合《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厦府
    2023-04-22
    269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厦门产假多少天,福建省厦门市福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18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的15日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产假从158日延长到180日,男性照顾假期为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支付,不影响晋升。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可以得到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
    • 福建省厦门厦门市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25
      1、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 使用权人和使用权人可以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或变更建筑物用途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0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建筑物所在地县、区城乡规划
    • 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产假多少天?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18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 厦门市土地证纠纷该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5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