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案件产生的原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42:51 412 人看过

结合对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在生活及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和原因。

1、造成产品质量纠纷事件多,而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偏少问题的原因。

一是社会产品生产质量环境较差,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各个角落,广大消费者对用法律保护自己购买消费用品的信心不足,发生产品问题后,只要没有给自己造成较大人身和财产损失,只是停留在例行公事的投诉,而对处理结果关心不够或置若罔闻;二是消费者协会调解过程时间较长,审判环节的诉讼成本较高,对消费者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调查显示61%的产品质量事件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超过300元,26.5%的案件损失在300-2000元之间,因此消费者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财力讨一个说法,而自认倒霉。三是消费者不能有效地保存证据,也是造成诉讼案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表现在购买商品时不注意索要发票或不注意保存发票,缺少提起诉讼的基本证据,另外在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后不注意保存现场,甚至无意破坏现场,或者投诉不及时,造成诉讼时作为原告应有的证据灭失。

2、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有:一是矛盾突出,表现在消费者与生产、销售者对损害事件发生的责任认识不一致,生产、销售者的免责事由及消费者自身过错双方争议较大;二是消费者的弱势心理在诉讼中转折膨胀为优势,把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愤怒和抵触心理集中在特定的生产、销售方,表现在请求赔偿数额瞒天要价,争议额大,不能营造调解氛围,难以达成调解意见;三是销售者与生产者相互推诿,有的产品销售者环节较多,生产者有直接生产商、承包商、组装商,还有挂靠单位,造成产品责任后,各个单位互相扯皮,调解诚意不足。

3、司法鉴定在产品质量纷纷案件中往往成为输赢的关键。

根据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生产、销售者负有举证倒置的责任,事实上生产、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已经经过了严格的检测,取得了相应产品质量的合格证。但是在诉讼中,消费者往往对通过质检部门合格证不认可,在进行司法鉴定时,社会鉴定机构与质量检测部门结论不一致情况屡屡出现,这也是造成该类案件调解难,上诉率高,多次鉴定的主要问题。

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了许多年,但是消费者真正愿意用两法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仍是被逼迫走上维权之路。因此加大对两法的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主动成为打假的参与者,更多地涌现出象王海一样的打假英雄,使良好的产品质量成为社会主流,那么产品质量纷纷案件就会有一个相对化解矛盾和纷纷的环境。

2、加大产品质量部门行政处罚力度。

产品质量法赋予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处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权利,在商品销售环节,工商行政部门通过315打假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两个部门应互相配合进一步保持声势,保持力度,快速便捷处理消费者投诉案件,并且用行政手段严肃打击假、冒、伪、劣生产、销售企业和单位,增强全民打假的信心,另外加强大案要案的新闻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打假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3、增强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各类报告及合格证的权威性。

目前,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不清,职能定位模糊,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范。因此造成鉴定结论随意性较大,科学严谨性不足。建议产品质量技术部门设立产品质量检测、鉴定机构,逐渐取代社会鉴定机构,既规范多头鉴定现象,又增强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各类报告及合格证书的权威性,减少因鉴定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论,并尽量使合格证制度标准化,让合格证成为产品质量合格的真正代名词。

4、明确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特殊人身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目前,在民法理论侵权行为中,把侵权行为分为三种基本形态,即一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种意见反映的虽然是侵权行为法的现实,但是在对侵权行为的划分上,却相互交叉,并不是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划分,因此逻辑关系不清楚、不严格,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一般侵权行为既要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对应,又要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对应;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又存在一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也存在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如果从相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而言,一般侵权行为中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如果相对于共同侵权行为而言,则一般侵权行为中也存在特殊侵权行为。因为三种侵权行为在在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法律赔偿责任也明显不同。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三种侵权行为往往混合在一起,如何适用法律不但让当事人难以捉摸,法官审理案件也存在很多困惑,基于此,笔者认为应按当事人选择法官根据案件实际认定原则处理。

5、提倡产品质量责任强制性保险,出现产品责任事故由保险机构先行赔偿。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通过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质量,企业的承诺是,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疾病、死亡等情况,消费者均可从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目前,投保产品责任险的以家电、药品及食品等产品较多。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后,可以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且,这种来自保险公司第三方的监督力量,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一种保障。因此,建议立法机关考虑对易出现产品质量责任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危险性大的产品中实行强制性保险,对一般产品提倡自愿保险,为消费者真正解决维权难的问题。

消费维权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5: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一起产品质量赔偿案件
    1998年5月10日,跨国公司与新疆公司签定了一份分销协议约定跨国公司特别授权新疆公司在新疆区域内以专卖权为基础销售合同产品。同年6月25日,奇台公司与新疆公司签订合同,定购两台跨国公司生产的变频器,1998年10月11日10时30分动力车间变频器室突然一声巨响,伴随而来的是2号锅炉火焰外喷,造成风机停机。1998年12月29日,新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报告:事故的原因是变频器质量不合格。这是两起不同的案件,承办律师寻找到其中的相关因素,使得奇台公司诉新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与跨国公司诉新疆公司欠款纠纷联系在一起。1999年3月19日,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新疆公司免费为奇台公司更换变频器一台(已更换),新疆公司应赔偿奇台公司停产3天直接经济损失134.05万元。1999年11月1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跨国公司诉新疆公司购销欠款纠纷案和新疆公司反诉跨国公司产品质量赔偿案。争
    2023-06-06
    384人看过
  • 加盟店因产品质量产生的退款谁负责
    一、加盟店因产品质量产生的退款谁负责加盟经营者、品牌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百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度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知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道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内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容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二、加盟商退款难如何维权比较好?1、通过诉讼维护你的权利。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行为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时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第二,建议您搜集证据材料立即报警解决!2、通过在工商部门的举报投诉。签订了合同之后发现被骗: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你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处理: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加盟,在加盟期限期满之前都是可以要求
    2023-04-28
    237人看过
  • 加盟店因产品质量产生的退款谁负责
    加盟经营者、品牌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百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度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知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道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内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容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一、加盟商退款难如何维权比较好?1、通过诉讼维护你的权利。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行为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时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第二,建议您搜集证据材料立即报警解决!2、通过在工商部门的举报投诉。签订了合同之后发现被骗: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你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处理: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加盟,在加盟期限期满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够证明加盟总部存在
    2023-03-19
    357人看过
  • 根据产品质量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一、根据产品质量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法定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产品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性能义务、产品质量明示担保义务。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一是指生产者必须严格履行其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二是指生产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所谓生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生产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必
    2023-03-10
    211人看过
  •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法定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产品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性能义务、产品质量明示担保义务。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一是指生产者必须严格履行其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二是指生产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所谓生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生产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违
    2023-03-02
    467人看过
  •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法定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产品应当具备基本使用性能义务、产品质量明示担保义务。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一是指生产者必须严格履行其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二是指生产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所谓生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生产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违
    2023-06-05
    402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原告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10
      1、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造成使用人损害的,使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原告,而被告可能是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加盟店因为产品质量原因产生的退款是谁责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7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谁是原告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11
      1、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造成使用人损害的,使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原告,而被告可能是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如何确定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管辖,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14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
    • 产品质量问题常见的原因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4
      ⒈产品质量问题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⒊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