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法》中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5 20:40:50 326 人看过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投保人群增多,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加。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怎样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将来能否援引该条款免责的前提。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何理解明确说明是正确适用该条法律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官正确审理好此类保险合同案件的重要保证。

笔者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多年,审理过大量保险合同案件,亲眼目睹到投保人和保险人常常因对明确说明这一条款的不同理解而导致矛盾激化,深切感受到他们处于对法官的信任,期盼最后的裁决。笔者根据多年审理保险合同涉及免责条款的感悟,对明确说明作一简要论述,与同行探讨共勉。

一、要深刻领会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1、平衡利益风险,体现诚信精神。

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条款,一般为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投保人对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保险业是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业,保险人在经济实力、信息拥有、业务经验等方面都拥有绝对的优势。而投保人由于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容易产生偏差、误解,这些均能导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保险人造就抗辩的理由,而投保人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法律设置明确说明义务,目的是让投保方获得必要的信息,明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避免权利的无谓丧失,以合理地制约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最大程度地平衡双方利益,使保险合同能真正体现诚信精神。

2、弥补协商不能,确保合意成立。

合同纠纷法院邹万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19: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明确说明该如何说明
    突然骤降的一场暴雨,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的某家具厂(下称被保险人)损失惨重:因厂区内积水过多造成仓库和车间进水,库存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车间内半成品和机器设备受损,该家具厂就此次暴雨造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300万元,施救费用10万元。经查,被保险人以估价的方式投保了固定资产600万元和存货50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赶到现场,在依据当地气象部门的气象证明认定此次事故构成保险责任的同时,开展现场查勘工作。一组理赔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8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存货表和损失清单等材料对损失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保险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均存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被保险人出险当月固定资产扣除土地和汽车实有1000万元,出险前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余额800万元。另一组人员对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按照种类、规格进行了全面快速清点,在定损过程中,双方很快对水浸原材料、半成品的损失数量
    2023-04-23
    361人看过
  • 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制的格式条款,其中有很多保险人免责的事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往往以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拒赔,对于此类免责事由,需要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无效。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其范围应包括下列条款:1、除外责任条款。我国各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主要体现在除外责任条款。除外责任条款是免除保险人未来所负的赔偿责任的条款,其目的在于明确合同责任,防止不必要的纠纷。这种除外责任条款一般分为原因除外和损失除外。原因除外责任条款是约定保险人对特定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将战争、军事
    2023-06-06
    77人看过
  • 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与程序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负有三项义务,即: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第一项义务容易理解,也容易做到,自然不易产生争议。但第二、三项义务则常常极易与投保人或受益人就理解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产生纠纷。在保险业务实务中,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条款,本文对此做点粗浅的探析。一、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概述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一般在拟定合同的承包范围时会规定免责条款,在免责条款约定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方投保的基本目的,是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保
    2023-06-04
    402人看过
  • 保险条款未作明确说明导致免责条款无效吗
    保险条款未作明确说明导致免责条款无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3-05-05
    208人看过
  • 如何判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将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集中罗列,采用特殊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设置投保人声明栏,声明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设置投保人签名栏,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对电子保单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不同于传统保单,作为新型的投保方式,互联网保险订立时保险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方式、投保人确认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方式均通过电子确认的方式进行,全流程可以追溯,代替了传统保险现场面签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登录保险公司网站依次进行“登录验证”、浏览“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并确认勾选相关内容后才可以集合生效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形中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仅在投保单印制投保提示,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仅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尾部设置投保人声明栏,让投保人签
    2023-05-07
    219人看过
  •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后果是什么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3-05-05
    254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及方式
    如何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条款,是保险法律实务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我们以免责条款为例对此进行剖析:一、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一般在拟定合同的承保范围时会规定免责条款,在免责条款约定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的目的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如何规范免责格式条款,平衡双方的利益,是保险法规制定的重点。因此,保险法对免责条款在内容上和效力上作出限制的同时,在程序上也对保险人可以更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提示义务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说明义务则是对专业性极强的保险从业人员的善意管理义务的要求,从而弥补投保人知识上的欠缺,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保险人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2023-06-09
    419人看过
  • 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免责条款属无效
    因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虽属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却因未履行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仍被判担责。2009年9月4日,樟树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其所有的赣C19526号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9月5日至2010年9月4日,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2010年7月3日15时20分,**公司驾驶员邓*平驾驶赣C19526号车,在没有降下货厢时沿永修县涂埠镇江玻门口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与架空电信光缆发生接触,造成电缆线断裂、电线杆断裂、袁*坚家居民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修大队认定,邓*平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7月4日,经九江市公安局交
    2023-04-30
    343人看过
  • 保险合同需明确“责任免除”
    案件回放日前,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纸诉书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吉林省华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投保第三者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期间,车号为吉AE****的投保车辆将路人撞伤,而当投保车辆驾驶员张先生向该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有关证件及票据一段时间后,被告却给出拒赔通知,理由是投保车辆驾驶员没有出租车培训合格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辩称,原告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约定,雇佣无出租车营业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汽车,投保车辆驾驶员张先生提供的出租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为非有效证件,根据保险责任免除中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这一规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合议庭综合评议,原告得到了赔偿。看责任免除
    2023-06-09
    263人看过
  • 格式条款的说明说明义务
    按法条的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从法条描述可以看出,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主动履行提示义务。如上所述,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者可能对格式条款已经反复打磨N次了,但对方可能在签合同前并没有充裕的时间去考虑合同条款,这样对对方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所以基于公平原则,法律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提醒对方注意对其不利的地方。格式条款的相关义务格式条款的相关义务包括:1.拟约义务公平拟约义务是指格式条款制作人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合同类型,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2.提醒义务提醒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避免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在
    2023-07-21
    143人看过
  • 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仍应支付赔款
    保险人未举证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仍应支付理赔款。11月22日,某保险公司被判决向江某支付理赔款11493元。今年2月3日,江某的货车在万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赔偿限额5万元。该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用电脑打印了五条特别约定,其中第五条内容为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5月16日,江某的货车发生事故,造成货损34709.3元。某保险公司在向江某理赔时以车上的货物中有价值14367.3元的瓷器属于易碎品,按合同约定该部分损失不予以赔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某保险公司未举出已向江某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
    2023-04-23
    260人看过
  • 保险告知义务免除说明书有哪些
    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并同时在明确规定以下免除告知的事项: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3、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4、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相重叠的情况。一、什么保险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二、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有什么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如下:1、不按约定时间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说明;3、未按合同约定检查保险标的的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向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出书面建议,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4、
    2023-03-03
    437人看过
  • 免责条款事先未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拒赔无据
    车辆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驾驶证应视为无效驾证,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不予赔偿。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终审判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下称财保蒙城支公司)赔付被上诉人刘杰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人民币8535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30日,被上诉人刘杰向上诉人财保蒙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限额为16000元的汽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30日至2007年4月29日止。2006年9月6日13时许,被上诉人驾驶车辆与浙江慈溪市宗汉镇金建良摩托车相撞,金建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慈溪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上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协商,被上诉人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计125000元,另有车辆损失350元。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于2
    2023-06-08
    474人看过
  • 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规定应予废除
    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为我国保险法上独特的规定,其立法意旨在于更好的保护投保人利益。但是从实行十多年来的实践看,立法目的并未实现。其原因是保险人违法无成本乃至负成本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必履行实质说明义务;同时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实际上并不通过该规定实现,因而投保人方面对保险人是否履行实质说明义务并不如立法者设想的那样在意。从其理论基础看,订约说明义务本身只是一个事实问题,不包含价值判断,“说明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的命题是一个假命题;而“说明义务是合同合意的内在要求”则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理想状态基础上的判断,忽视了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忽视了合同订立时鼓励交易的价值。关键词:形式说明义务实质说明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模型事实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
    2022-04-24
    47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30
      保险合同中的负责条款一般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后,发现免赔的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免责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告知书该写些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4
      31、用能明显引起对方注意的字体书写;2、不能明显规避保险人应该负有的责任、应该确认对方已经明白告知书的内容并签字确认;4
    • 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条款,保险人对其履行的举证责任有效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答:您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
    • 保险公司有哪些明确说明义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与如实告知义务相对,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义务。由于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拟订的格式化条款,投保人对其内容往往不了解,因此,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技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于合同中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这些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ttttt
    • 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是否有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6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