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担保债权的意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09:02:17 163 人看过

企业破产法对担保债权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担保债权一般是指,由于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担保通常是指,债务人一定要用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而特别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来说的,它并不是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担保债权而是用债务人、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特定的人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就为了保障特定的债权。

担保债权与抵押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担保债权与抵押债权的清偿顺序为:先担保债权再抵押债权,担保债权优于抵押债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等、担保债权债务、抵押债权债务。

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是不可动摇的法则。破产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在遵循民事基本法的原则的同时,对导源于民事基本法的一些制度、规则做了限制抑或扩张的规定。就担保物权而言,依照《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质物或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破产法上,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执行程序,债务人企业一旦受破产宣告,其主体资格将不复存在,因而破产程序是以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为根本宗旨。这样,担保物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不受到制约,破产法在继受“物权优先于债权”法则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作了诸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可见,对于债权,无论有无财产担保;均应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只有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方可依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不受别除权制度的保护。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必须申报,未作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审查确认也就无从谈起,债权人就不能行使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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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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