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11:53 44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所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符合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设置标准,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要符合《珠海市香洲区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之全部规定,并提交申请材料中列明的全部材料。2)国家机构以外的境内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另行按照“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申请审批。3)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需理事会成员参与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签名确认

1式3份,需理事会成员签名并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

由珠海市房屋安全检测所出具

包括两项内容:一个是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一个是以教育教学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按新的消防条例执行)。

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

原件

个人举办的,要提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无刑事违法犯罪证明等,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单位和团体举办的,要提供单位/团体名称、地址、法人资格证明(含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联合办学的要提供联合双方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联合办学协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xz.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登记管理机关

5.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管理机关寄送的审批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可在http://xz.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查询。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可在http://xz.zhwsbs.gov.cn/wsbs/index.action查询,或由教育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9年)(2016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1996)(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2017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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