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书是否影响票据权利的转让
背书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转让。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二、如何背书银行承兑的汇票
背书银行承兑的汇票方式为: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三、背书能不能附有条件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附的条件可以发生民法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n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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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书人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怎么样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8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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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是连续的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5应当连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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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持有的汇票前手未经背书的转让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连续使用?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3不享有。如果持票人持有的汇票前手未经背书的转让,可以认定此汇票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自已的权利,背书不连续,无法证明自己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背书转让,不支持只交付不背书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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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是否可以进行转让或者质押?北京在线咨询 2024-11-26在特定条件下,不可转让的票据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质押操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必须是合法持有人,并且具有相应的处分权限,才能够将票据作为债务担保的工具。如果借款人或第三方拥有以下权利,并且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限,就可以将这些权利作为抵押品进行押质操作: 1. 汇票、本票和支票; 2. 债券和存款单据; 3. 仓单和提单等物流凭据; 4. 可以自由转让的证券基金份额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