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除合同能否拒绝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实务操作要点:
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
2、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深圳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协商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约束性条款的限制,双方协商一致,属于双方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2、除非存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或撤销: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3)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通常会签订类似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关于这个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应当注意下面六个方面:
(一)确认书的条款。内容大致就是介绍协议书的签订目的及双方此前签订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
(二)协商解除条款。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重点在突出协商一致。
(三)工资、奖金、经济补偿条款。该条款内容是双方确认用人单位已全额支付了劳动者工资、奖金和经济补偿等应付款项,而劳动者已全额收取,无任何拖欠,目的是对双方最为关系的薪金和补偿问题作出约定。
(四)保密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时肯定有保密条款的约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再次提及保密条款,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是更为稳妥和安全的考量。
(五)无进一步纠纷条款。该条款内容是劳动者承诺对用人单位没有进一步的纠纷或者诉讼,同时也承诺放弃就上述事项主张实体和程序性权利。该条款无疑是对用人单位更为有利,但一般而言,薪金和经济补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情况下,劳动者作出该等承诺也并不会给自己增加更多的义务和负担。
(六)自愿签订条款。该条款目的在于强调双方之间是出于自愿和自由意志签订的协议书,无任何强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情形。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企业可能会在面临合并、分立、收购等情形,在某些节点上员工选择离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单位也应该适当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支付的金额,具体可以根据员工对单位的贡献。
如果协商的金额不能确定一致,那么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技术根据劳动者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月平均工资不仅仅是只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劳动者所有到手的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的加班费等。如果是计时、计件工资也是同理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按照进入单位的具体时间开始计算,如果有一年就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6个月就按照一个月计算,如果没有超过6个月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12年的,也最多按照12个月来计算,毕竟经济补偿金目的只是经济补偿而不是发家致富的手段。
工作的起算的时间从具体到本单位的工作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因为单位改制、兼并、合并、合资等,或者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被安排到其他单位或者是岗位工作,单位名称有所并更,也不影响员工年限的连续计算;但是如果单位在进行改制或者是变更过程当中买断了员工的年限,或者已经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这一部分经济补偿年限不计入协商的内容之中。
劳动合同法有新法和旧法,在新法实施前已经协商解决或者依据旧法履行的经济补偿金就不在追溯了,毕竟法不溯及既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应的门槛,不能随便解除同和,如果真要解除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除。同时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也不能随便解除,即使协商也是有门槛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如今就业环境严峻,同时人才需要也非常严峻,随意的人才流动可能会造成企业的培养资源的浪费、以及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所以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按照约定或者是先告知单位。所以并非所有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都是会产生经济补偿的。特别情况,用人单位在与某些从事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能会签订保密协议,这一部分经济补偿金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于一些高管离职,跳槽,保密协议的签署不一定会伴随经济补偿金,因为保密是他的基本责任,也是他的基本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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